论侵犯企业名誉权
法人声誉代表着社会的声誉,是在一个相对较长的时期内,在法人的全部活动中逐渐形成的,尤其是企业法人的声誉,反映了社会对其生产经营业绩的总体评价。法人的声誉往往对其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有很大影响。因此,公司作为法人享有名誉权。
(一)如何认定侵犯法人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具体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中对第七个问题的回答是,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名誉受到损害、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等事实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第九个问题的答案是,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的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犯他人名誉权。但是,借机诽谤或者诋毁、损害其名誉权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名誉权。可见,对法人名誉权的侵害,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应当从四个要件入手,即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违法的,包括诽谤和诋毁;受害人确实存在名誉受损的事实,包括降低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对法人商誉的社会评价;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2)如何认定侵犯法人名誉权在侵权民事责任中也有规定,具体如下:
公司名誉权是一种人格权,商誉是公司名誉权的核心利益。在我国,法人名誉权不仅在人格权体系中受到保护,而且在侵权民事责任中也有规定。《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侵犯法人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的,适用前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诽谤、中伤法人名誉,对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法人名誉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