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基金公司的监督管理机构是

法律分析: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监管机构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20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和基金业的快速发展,基金管理公司监管制度不断健全完善,出台了近百项相关监管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涵盖了基金公司业务经营和运作管理的方方面面。基金监管机构是证券监管机构的组成部分,是政府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规范基金交易和运作,维护基金市场秩序,促进基金市场健康发展而设立的机构。他们严格监督和管理基金活动。基金监管机构有权依法对基金进行审批或核准,对设立的基金进行备案,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会托管人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进行挂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法律依据:《基金公司管理办法》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受托责任。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基金份额享有收益,承担风险。

第五条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基金运作方式。基金运作方式可以是封闭式、开放式或其他方式。封闭式基金(以下简称封闭式基金)是指在基金合同期限内核定的基金份额总额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开放式运作模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可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申购或赎回的基金。其他运作方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销售、交易、申购和赎回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基金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投资基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