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期货公司内部控制、风险防范和稳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和报送风险监管报表。第三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动态风险监控和资本补充机制,确保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持续达标。第四条期货公司在扩大业务规模或者做出向股东分配利润等可能对净资本产生重大影响的决策前,应当对相应的风险监管指标进行敏感性测试。期货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和市场变化,及时对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进行压力测试。第五条期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公司年度风险监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检查核实,并对审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风险监管指数的计算
第六条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期货公司净资本、净资本与公司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最低结算准备金要求。期货公司开展各项业务、设立分支机构等存在可能导致净资本损失的风险。按照一定的标准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建立风险资本准备与净资本的对应关系,确保所有风险资本准备都有相应的净资本支持。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净资本,是指以期货公司净资产为基础,根据流动性对资产、负债等项目进行风险调整的综合性风险监管指标。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资产调整值+负债调整值-客户未足额追加的保证金-/+其他调整项目。第八条期货公司应当根据资产的分类、流动性、账龄和可收回性等不同情况,调整不同比例的资产风险。第九条期货公司持有的金融资产应当根据其类别和流动性,按照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第十条期货公司应当根据应收账款的账龄和具体核算内容,采用不同的比例调整应收账款风险。分类同时满足两个或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比例进行风险调整。第十一条期货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相关项目计提充分的资产减值准备。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和合理性进行专项说明;有证据表明期货公司未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相应减少净资本。第十二条期货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可以加回“期货风险准备金”等有助于增强抗风险能力的负债项目。除“期货风险准备金”外,期货公司在计算净资本时认为某项负债需要调整的,应当增加附注,详细说明该项负债所反映的具体内容;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决定是否同意调整负债。第十三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预计负债。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对预计负债进行专项说明;有证据表明期货公司未能准确确认预计负债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相应减少净资本。第十四条客户保证金未足额增加的,期货公司应当相应减少净资本。未足额追加的客户保证金,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标准计算,不包括已记入“应收风险损失”科目的客户对期货公司造成的债务。第十五条期货公司应当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充分披露期末未决诉讼、仲裁等或有负债的性质、涉及金额、形成原因、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损失以及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并在计算净资本时按照一定比例予以扣除。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期货公司调整扣减比例。第十六条期货公司借入次级债务的,可以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将借入的次级债务计入净资本。期货公司向股东或者其关联企业借入的具有次级债性质的长期借款,在计算净资本时,可以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计入净资本。第十七条客户保证金未足额增加的,期货公司应当在计算达到规定最低金额的结算准备金时予以扣除。如果客户的保证金在报告日之前已经足额追加,期货公司可以在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第十八条期货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以下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一)净资本不低于654.38+05万元人民币;(二)净资本与公司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不低于100%;(三)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4)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5)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0%;(六)最低结算准备金要求。第十九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准计算各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和公司的风险资本准备。每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是将业务规模乘以一定的比例(即风险系数)或者按照一定的标准计算出来的,期货公司的风险资本准备是将所有的风险资本准备相加得到的。第二十条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结合市场发展形势和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在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可以调整期货公司净资本的计算标准和最低要求、风险监管指标标准、风险资本准备金计算标准等内容。第二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对第十八条规定的风险监管指标设定预警标准。“不低于”某一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预警标准为规定标准的120%,“不高于”某一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预警标准为规定标准的80%。汇编和披露
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应当报送月度和年度风险监管报表。期货公司应当于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月度风险监管报告,并于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风险监管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可以要求期货公司不定期编制和报送风险监管报表。第二十三条期货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风险监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第二十四条期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结算负责人、制表人应当在风险监管报告书上签字确认,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上述人员对风险监管陈述书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书面说明意见和理由,并报送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第二十五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方式报送风险监管报表。期货公司应当保存书面风险监管声明,相应负责人员应当在书面声明上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本报表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第二十六条期货公司应当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一份书面报告。第二十七条净资本与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较上月变化超过20%的,期货公司应当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第二十八条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期货公司应当于当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原因、对公司的影响、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并向公司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除上述程序外,期货公司还应当向全体股东报告或者披露当日信息。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期货公司未按期报送风险监管报告或者报送的风险监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限期报送或者补充更正。期货公司逾期未提交或者补充更正的,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期货公司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可以认定风险监管指标未达到规定标准。第三十条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进入风险预警期。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触及预警标准的情况和原因进行核实,对公司的影响进行评估,并酌情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公司出具关注函,并抄送其主要股东;(二)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优化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水平;(三)公司需要进行重大经营决策时,应当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临时报告,说明相关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风险监管指标的影响;(四)责令公司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频率,提交合规检查报告。第三十一条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连续三个月优于预警标准的,风险预警期结束。第三十二条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核实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情况和原因,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三条整改后,风险监管指标达到规定标准的,期货公司应当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进行检查验收。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解除对期货公司采取的相关措施。第三十四条期货公司逾期未改正或者整改后风险监管指标仍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补充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风险监管报表,包括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汇总表、净资本计算表、资产调整值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客户分离资产表、客户权益变动表、业务报告和客户管理报告等。(二)资产和流动资产是指期货公司的自有资产,不包括客户存款。(三)负债和流动负债是指期货公司的对外负债,不包括客户权益。(4)重大业务是指可能导致期货公司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发生65,438+00%以上变化的业务。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6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