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中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披露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年度托管报告。每次收益分配前,管理人应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披露信息。

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年度托管报告应当由管理人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十七条年度资产管理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础资产的运营情况;

(2)特定原始权利人、管理人、托管人等业务参与人的表现;

(三)专项计划账户资金的收支情况;

(四)其他需要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报告的事项。

(五)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计划年度运作情况的审计意见。

第三十八条年度托管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项计划资产的托管;

(二)对管理人的监督;

(三)其他需要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披露,并向其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未按照计划说明书的约定进行收益分配;

(二)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发生不利调整。

(3)基础资产损失超过资产支持证券未偿还本金余额的10%;

(4)基础资产的经营状况或产生现金流量的能力发生重大变化;

(5)涉及特定原始所有人、管理人、托管人或基础资产的法律纠纷,可能影响收益的及时分配;

(6)预计标的资产现金流量较预期减少20%以上;

(7)特定原始权利人、管理人、托管人等相关机构违约,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八)某些原所有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相关机构的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决定,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

(九)管理人、托管人、信用评级机构等相关机构发生变更;

(十)某些原始所有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相关机构的信用等级调整,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

(十一)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