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和职能。

法律主观性: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董事,不设董事会。公司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其他国有投资者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其他成员可以包括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董事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致使董事会成员不足法定人数的,在改选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