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的业务范围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业务范围应当包括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此外,从专业运作和防范利益冲突的角度,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可能与私募基金发生冲突的业务、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无关的卖方业务以及其他非金融业务。

私募基金公司经营范围:各领域投资、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业务、委托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咨询服务;证券投资业务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债券和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1.禁止的业务:

1,发放贷款;

2.以公开的方式筹集资金;

3.为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4.投资收益承诺;

5、通过广告等公开方式吸引投资咨询客户。

二。设立私募基金应具备的条件:

1.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中允许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可以使用行业术语中的“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作为行政区划,“北京”是允许在商号和行业术语之间使用的。

3.基金类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以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缴资本(实缴出资额)不低于6543.8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足额到位。"

4.单个投资人出资不低于654.38+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此限)。

5.至少有三名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和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企业可以申请从事上述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业务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借贷;

(2)公开交易的证券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三)公开筹集资金;

(四)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管理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设立时实缴资本(实际缴纳的出资额)”。

8.单个投资人投资金额不低于654.38+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此限)。

9.至少有三名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和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10.管理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被批准为:投资非证券业务、投资管理和咨询。

法律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