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本规定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用气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用气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支持新技术、新设备的研究和推广,开展智慧燃气建设,提高全民用气安全意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的燃气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燃气管理工作,监督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宣传安全用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和规范燃气燃烧器具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移送燃气安全使用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线索,依法处理偷气行为,依法对辖区内的社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非居民用户使用燃气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并按照行业安全管理和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的原则,对本行业、本领域的燃气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燃气企业应当对城乡供气安全负责,建立健全用户服务体系,加强对城乡用气安全的服务指导和技术支持。第七条城乡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使用安全负责,遵守燃气安全使用规则,履行安全使用义务,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燃气设备,积极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安装、更新、维护和检查家庭燃气设施的安全。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居民用气结构,逐步推进天然气替代人工煤气,有序淘汰居民用气。第九条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应当安装炉前燃气自闭阀、连接炉具的不锈钢波纹软管和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
新建居民用户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安装,现有居民用户应当逐步改造安装。
管道燃气非居民用户和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应当具有自动熄火保护功能。
鼓励使用保障燃气用户安全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对于特殊用户,如老年人和独居者,我们将推广使用具有定时和过电流切断等功能的安全装置。第十条管道燃气新居民用户安装前用于燃气自闭阀和灶具连接的不锈钢波纹管费用,应当计入燃气工程安装费用;现有居民用户的改造安装费用由居民用户承担,市、县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第十一条燃气企业应当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年度入户安全检查,为用户安全用气提供指导。社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以及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燃气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定期入户安全检查的,燃气经营企业在书面告知后,可以按照约定采取暂停供气或者限制购气措施,并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第十二条燃气企业发现燃气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或者存在燃气安全隐患的,应当提出书面整改意见,限期消除隐患;逾期未消除隐患的,燃气企业可以暂停供气,并及时通知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协助督促整改。
燃气用户、社区和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燃气使用中存在隐患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并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用气知识,加强燃气安全警示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提高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能力。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对安全用气进行公益性宣传。
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和管理单位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的专业人员为残疾人、孤寡老人等特殊燃气用户提供现场服务,采取现场讲解、教授等方式指导安全用气。第十四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共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承重支架或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室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和储存燃气;
(六)在安装燃气管道、仪表、阀门等燃气设施的房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在燃气设施的专用房间内生活和工作,使用明火;
(七)改变燃气用途;
(八)燃气器具与电线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标准的;
(九)挪用燃气;
(十)其他危害燃气使用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