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期间的投资成本可以税前扣除吗?

对外投资期间的投资成本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对外投资是企业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者通过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在国内外其他单位进行投资,以期在未来获得投资收益的经济行为。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成本是投资者为购建和改良投资资产所支付的资金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对外投资成本是指从对外投资的分析和决策到收回全部投资的全过程的总支出。投资资产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转让或处置投资资产时,可以扣除投资资产的成本。

外国投资的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1,前期费用,指从投资项目建议书到调查费用、评估费用、准备费用等的可行性分析费用。决策期间发生的;

2、实际投资,即用于投资的资金,如合资投资、购买股票和债券的价格;

3、资金成本,对外投资所需的筹资成本,如融资费、利息、股息等。;

4.投资回收费用。对外投资的利润和回收必须大于投资成本。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的投资成本不能税前扣除的主要原因如下:

1.企业对外投资活动形成的投资资产是企业行使其资本所有权或债权的凭证,企业在此基础上获得被投资企业返还的利润、股息或利息。在投资持有期间,除非企业增加或减少其在投资企业中的权益或债权,否则投资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应改变,尤其是不应计提折旧或摊销。因为对于一般企业来说,投资资产的折旧或摊销很难被归入产品或劳务的成本,也不属于管理费用的范畴,因此很难实现价值补偿,同时投资资产价值的自我降低也容易使被投资企业权益受损;

2.企业为生产经营而购置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价值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进展而不断损失,因此需要通过折旧或摊销的方式在税前扣除损失的价值。但是,投资资产的价值并不是由企业自身决定的,而主要取决于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因此投资资产的价值是否会流失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根据税前扣除的确定性原则,投资资产不能计提折旧或摊销;

3.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原则,税前扣除的成本和费用必须与从根源和性质上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直接相关。根据这一原则,当被投资企业亏损且无投资收益时,企业的投资成本不能在税前扣除;企业取得投资收益时,由于投资收益是税后利润,当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税率一致时,投资收益一般作为免税收益处理。因为投资收益是免税的,投资成本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4.对外投资,特别是长期投资,一般具有金额大、效益长的特点,其支出的效益体现在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经营周期)。根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收入支出比原则应视为资本性支出,而不是一次性扣除当期费用。

综上所述,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成本不得计提折旧或摊销,也不得直接作为当期投资成本扣除,但可以在转让、处置相关投资资产时,从财产转让收入中扣除,以计算财产转让收入或损失。因此,在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投资资产的成本;转让或处置投资资产时,可以扣除投资资产的成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

在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六条

企业转让资产时,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资产净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