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由开发商安排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如果物业公司有足够的办公场所,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提供办公场所。
以包头为例,根据《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无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包括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物业服务企业办公用房和营业用房。物业服务用房的面积不得小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且不得小于100平方米;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
住宅物业的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是独立的地上房屋,具备供水、供电、供暖、照明等基本功能,不得干扰相邻居民的正常生活。物业服务企业的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属于全体业主,任何人不得改变用途、分割、转让、抵押或者出租。
扩展数据:
《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划配置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改变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用途,或者将其分割、转让、抵押、出租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包头市政府-关于实施《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