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钱汇入企业账户,是否应该开具相应的发票?

一般纳税人有资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是指增值税年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日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单位。

经税务机关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条例》

年销售额低于规定标准的小企业,只要会计核算健全,也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具体条件是工商部门要办理工商登记;在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单独核算账户和专职会计人员可以根据需要提供应税货物和劳务的销项税和进项税信息。个体户,在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时,也应基本符合上述条件。

认定方式: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2009年新规定)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均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开业满一年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出口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标准:

①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以上;

②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2、新办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一个月内,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暂认定期限最长为一年(自批准之月起12个月):

新办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基本条件

实收资本50万元(视当地政策而定)

申请人必须提供以下信息:

(1)银行开户证明;

(2)特种转账贷方凭证(与银行开户通知书账号一致)和投资凭条;

(3)房屋租赁协议、产权证(产权单位与租赁单位不一致的,要求产权单位写委托书,私有房屋附购房合同,办理时必须出具产权证);

(4)租金发票;

(5)外国法人和外国会计应附暂住证;

(6)企业的购销合同和供货凭证应加盖印花税;

(7)公司员工有4、5项保险,8人以上,福利部门证明;

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必须向税务机关出具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重点说明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具体原因和履行一般纳税人义务的能力。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营业执照。

3.与纳税人设立和经营活动有关的章程、合同和协议。

4.银行账号证明。

5.注册资本证明。(商业企业)

6、法定代表人、税务人员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商业企业)

7、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等文件材料。(商业企业)

8.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和证件。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为半年,半年销售额达到90万。可以申请成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是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设立商业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紧急通知》(国税发电[2004]37号)第三条规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一般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辅导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做好增值税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辅导工作,同时按以下方法进行增值税征管:

(1)对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约谈和实地核查情况,限量发售专用发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万元。专用发票的购领实行限时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年度实际销售和经营情况确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的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张。(二)对于商业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业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还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发售专用发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最高开票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审核批准。专用发票的购领也应按时限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的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张。

(3)企业采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业务需求的,可以再次采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按最近一次已购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未预缴增值税的企业出售专用发票。

(四)每月首次领购的专用发票月末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发售专用发票时,应根据上月未使用的专用发票数量,相应减少次月专用发票供应数量。

(五)每月最后一次购买的专用发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首次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将上月未使用的专用发票数量减去每次核定的数量后的差额发售。

(6)辅导期内,商业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货物运输发票,交叉审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

(七)企业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计算申报增值税。预缴的增值税超过应纳税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多缴的税款可以在下一个应纳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流程

增值税一般纳税申报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必须实行电子信息采集进行纳税申报。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在成功复印纳税申报表后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申报材料

(1)所需信息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所附资料(表1)、(表2)、(表3)、(表4);

2.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须提交记录当期纳税信息的IC卡(详细数据备份在软盘上的纳税人还须提交备份数据软盘)、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 .《成品油购销存明细清单》(有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填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采集电子信息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所需信息的电子数据外,还应当报送纸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主表和附表)。

(二)备查资料

1.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

2.符合抵扣条件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3.进口货物海关完税凭证、运输发票、农产品收购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普通发票复印件;

4.购货凭证或报告的存根联,以备核对;

5.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

6.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参考资料。

本期是否需要报送参考资料,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四、增值税申报数据管理

(1)增值税纳税申报所需信息

纳税申报期内,纳税人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需全部资料的电子数据,并在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确定的期限内(具体时间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要求报送的所需纸质资料(具体份数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税务机关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其余留存。

(二)增值税申报材料备查

每月终了后,纳税人应认真整理和装订参考资料。

1.手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和整册开具的普通发票存根联应当按照原顺序装订;计算机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按开票顺序号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按实际开具份数装订。

2.属于扣税凭证的文件,按取得的时间顺序,按文件种类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按实际份数装订。

3.装订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的《税收/扣税凭证征收书》封面(以下简称“封面”),并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由征收人员和财务人员审核签字。启用封面后,纳税人不能再填写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封面内容。

4.纳税人当月未用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手工版暂不安装封面,且未使用满两个月的,应在主管税务机关切断剩余部分的当月安装封面。

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和购货凭证,应当在整份用完的当月加盖封面。

5.封面内容包括纳税人单位名称、本册单据数、金额、税额、本月此类单据总数、本册单据数、税款所属时间等。具体格式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制定。

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表及附表)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购买。

申报期

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的1至15。如果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1。每月1至10连续3天以上有法定节假日的,按节假日天数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