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变化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变更是重大事件,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披露,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予以公告。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和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十七条要约收购中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七十条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不得在收购期限内出售被收购公司的股份,也不得以要约规定以外的方式和要约条款收购被收购公司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