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投资者在期货投资活动中因期货市场波动或投资品种本身价值变动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第四条担保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第五条证券基金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集中管理和使用。第六条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用遵循公开、合理、有效的原则。第七条保障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平救助的原则,并实行比例补偿。第二章担保基金的筹集第八条担保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以担保基金的名义设立专门的基金账户,用于存储担保基金。第九条担保基金的启动资金由期货交易所从其积累的风险准备金中提取截至2006年6月36日+2月36日+0日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15%形成。
保障基金的后续资金来源包括:
(一)期货交易所向期货公司会员支付其收取的交易费用的3%;
(二)期货公司按照代理成交金额0.5%至0.10%的比例支付其收取的交易费用;
(三)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收回或者接受的其他合法财产。
对于因财务状况恶化、风险控制不力而风险较高的期货公司,应当按较高比例缴纳保护基金,各期货公司具体缴纳比例由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状况确定。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缴纳的担保金计入其运营成本。第十条期货交易所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将应当缴纳的启动资金划入保护基金专用账户。
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应当按季缴纳后续资金。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缴纳上季度应当缴纳的保证金,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比例代扣代缴期货公司应当缴纳的保证金。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可以暂停缴纳保护基金:
(一)担保基金总额达到8亿元人民币;
(二)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遭遇重大突发市场风险或者不可抗力。
担保基金的规模、缴纳比例和缴纳方式由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市场发展和市场风险水平调整确定。第十二条鼓励保障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资金可以接受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财产。
保障基金产生的利息和申请产生的各种收益属于保障基金。第三章担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可以指定相关机构作为担保基金管理机构,代为管理担保基金。第十四条保障基金管理遵循安全、稳健的原则,确保保障基金安全。
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含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第十五条保障基金应当独立核算、单独管理,并与保障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资产有效分离。
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编制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第十六条保护基金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应当妥善保管与保护基金有关的财务凭证、账簿和报表,保证财务记录和档案的完整、真实。第十七条财政部负责担保基金的财务监管。保障基金的年度收支计划和决算应当报财政部审批。第十八条中国证监会负责对保障基金业务的监管,定期检查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中国证监会定期向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报告期货公司的整体风险状况。高风险期货公司应当每月向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提供财务监管报表。第四章担保基金的使用第十九条期货公司因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出现保证金缺口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决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动用担保基金,用于补偿投资者无法清偿的保证金损失。第二十条担保基金按照以下原则补偿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
(1)全额赔偿每名个人投资者65438+万元以下(含65438+万元)的保证金损失,超过65438+万元的保证金损失赔偿90%;
(2)对每家机构投资者65438+万元以下(含65438+万元)的保证金损失全额赔偿,超过65438+万元的保证金损失赔偿80%。
现有保障基金不足以补偿的,由后续保障基金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