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每年的每股收益?

每股收益的计算是从1950开始在美国逐渐发展起来的,主要作用是帮助投资者评估企业的盈利能力。自1994以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近30项涉及每股收益计算和披露的详细规定。2003年,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每股收益》(征求意见稿),使我国证券市场每股收益的规范更加科学化和国际化。但是,由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会计准则与国外会计准则存在一些差异。一、国外会计准则对每股收益的规定在西方发达国家,每股收益的计算和披露大多遵循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SAC)通过合作研究发布的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28号(FAS128)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3号(IAS33)。其对每股收益的规定主要包括:1。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都是双上市。基本每股收益=普通股股东可分配净利润÷对外发行普通股加权平均数;稀释每股收益=(普通股股东可分配净利润+可转换证券转换净收入)÷已发行普通股和稀释潜在普通股的加权平均值。它们分别代表未稀释和完全稀释条件下的每股收益,其差异正好可以反映公司资本结构对每股收益的最大稀释程度。2.复杂资本结构下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复杂资本结构是指可转换证券、股票期权、认股权证、股票相关激励计划等合同。,此外还发行普通股和不可转换优先股,对每股收益有潜在的稀释效应。当股票市价过低,合同无法执行时,可以不考虑稀释效应。FASB和IASC从成本效益和客观性原则出发,选择了“库藏股法”,即假设公司从执行期权和认股权证中获得的收益用于购买库藏股。3.每股收益披露的内容。(1)披露从基本每股收益分子和分母到稀释每股收益分子和分母的协调过程。这对报告使用者来说是非常有用的信息,因为不同的协调过程会直接影响每股收益的可比性。但由于这一协调过程的披露较为复杂,为了成本效益原则,不重要的项目可以在披露中忽略。②披露未纳入每股摊薄收益计算的反摊薄证券。虽然在计算中不考虑反稀释证券,但反稀释证券的披露可以对每股收益起到预警作用,可以帮助报告使用者了解这些证券对每股收益的潜在反稀释作用,是对稀释每股收益指标的补充。③披露累计未付优先股股利。因为累计未付优先股股息作为每股收益的分母扣除,会减少每股收益,所以FASB和IASC要求披露。二。中国财政部发布的每股收益公告的变化随着中国证监会提高配股和发行新股的条件,许多上市公司不得不改变其通常的融资方式。相对于配股和发行新股,发行可转债的条件相对宽松,因此发行可转债成为很多上市公司融资的首选。而中国证监会2001发布的关于每股收益的公告,并没有区分简单资本结构和复杂资本结构,也没有考虑“潜在普通股”(可转债、权证、期权等)的稀释效应。)对每股收益。随着可转换债券的进一步推广,财政部于2003年发布了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原则上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根据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实际情况,有选择地对每股收益的计算和披露进行了规范:①根据FASB和IASC的规定,将每股收益分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并对其计算、披露和列报进行了详细规定,不再要求计算和披露完全稀释每股收益。②改进了加权计算方法,充分考虑了时效性,能够真实反映不同时期发行股票的每股收益,从而动态、准确地反映上市公司的经营成果。(3)为减少资产重组和股票操纵对每股收益的影响,规定在股份变动时追溯调整以前的每股收益。同时,摊薄每股收益的披露也将杜绝上市公司增资扩股的炒作,有利于真实反映上市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和风险水平。《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旨在规范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计算、列报和披露原则,重点解决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时分子和分母的确定问题,特别是分母的确定问题。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了现有会计准则,使其更加实用,更加符合国际标准。按照征求意见稿计算的每股收益比以前更加合理,保证了资本结构复杂的上市公司报告的每股收益能够反映会计期间的可比性和持续稳定性,提高了每股收益的横向可比性。三。两者的区别及原因分析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相对不成熟,全面市场化的发行模式尚未实现,征求意见稿的理论基础缺乏配套的实践方法。因此,征求意见稿还存在一些不足,在理论的系统性和全面性上还略显欠缺。1。时间权重的计算。在《征求意见稿》中,只说了“本期和所有呈报表期的发行时间都要加权”,但没有明确说是按天加权还是按月加权,这样会导致实际应用中的混乱。由于计算方法不统一,计算结果会有差异,所以无论是按天加权还是按月加权,都必须明确规定,否则不仅会降低每股收益的可比性,还会导致上市公司利用会计准则漏洞操纵每股收益,造成盈余管理。2.是否披露异常营业利润。从1999到2000年,中国股市经历了暴涨行情,很多上市公司通过“报表重组”进行投机。它利用明显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和异常资产重组等利润操纵手段,通过“异常损益”影响每股收益的计算。为了挤掉上市公司业绩中的“水分”,中国证监会发布了2001每股收益公告,要求每股收益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利润为分子计算。征求意见稿中仍使用正常营业利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损益中未提及“非正常项目”。原因是我国现行利润表中没有单独列示“异常项目”。虽然中国证监会对“异常项目”有定义,但与国际会计准则中的定义有很大不同。虽然我国的这种做法成功地控制了利润操纵,真实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盈利状况,但“异常项目”仍然会影响信息使用者对上市公司整体发展趋势的判断。根据充分披露原则,上市公司不仅应披露正常的营业利润,还应披露异常的营业利润以及因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而调整的利润。同样,每股收益应根据净利润的各个组成部分分别计算,包括持续正常经营的每股收益、非正常项目的每股收益、调整后的每股收益和净收入的每股收益。国际会计准则还鼓励企业按净利润的不同组成部分披露每股收益,以帮助信息使用者评价企业业绩。笔者建议在我国会计准则指南中列出类似的做法,可以促使上市公司在披露会计信息时更多地考虑信息使用者的需求。3.披露地点的选择。征求意见稿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利润表或者财务报表附注中列示各类普通股的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也就是说,上市公司可以在利润表或财务报表附注中选择一对每股收益。然而,利润表或财务报表附注中每股收益信息的披露对于信息使用者来说是非常不同的。如果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每股收益,它将被埋没在大量的财务报表附注中,对信息使用者的用处远不如在利润表中直接披露。IASC和FASB都明确规定每股收益应列入利润表。作者建议,我国会计准则应取消利润表或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选择性条款,代之以利润表中的显著列报条款。4.没有考虑会计政策变更与稀释每股收益之间的协调性。美国财务会计准则中特别指出,如果持续经营亏损通过非正常项目表现为利润,仍认为不存在稀释效应,即稀释每股收益等于基本每股收益;如果持续经营是盈利的,但净收益通过会计政策变更显示为亏损,那么不考虑稀释潜在普通股的每股稀释净亏损计入分母。《征求意见稿》没有涉及这个问题。我国正处于会计准则建设期,会计准则变更频繁,上市公司频繁利用会计政策变更操纵利润。借鉴FASB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存在稀释性的规定,对规范我国每股收益的会计处理具有现实意义。?每年每股收益为税后利润÷总股本。

包括所有流通股和非流通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