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关联交易的禁止性规定

法律分析:禁止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所谓关联关系,是指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关系。国控企业不仅仅是因为受国家控制而有关联。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的50%以上或者其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的50%以上;虽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比例不足50%,但根据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拥有足够表决权对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然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公司行为的人。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上市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