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设立条件的最新要求
设立集团公司所需的条件:
1.只有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才能注册为集团有限公司;
2、核心企业必须实力雄厚,具有投资中心的功能,良好的企业管理基础,健全的组织和各项制度,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竞争力;
3、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核心企业及控股、参股企业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
4.有多层次的组织,包括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和关联企业。集团公司与成员企业(不含关联企业)应以资产为纽带,逐步实现相互投资和参股;
5.控股企业5家以上,参股企业5家以上。国有独资集团有限公司除具备上述四项条件外,还应当拥有五家以上子公司;设立集团公司所需材料:
(1)改制为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
(二)核心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包括:实收资本、核心企业净资产、成员企业投资、集团成员注册资本总额;
(四)核心企业与成员企业签订的协议;
(5)登记机关盖章的团体成员营业执照复印件。集团组织结构图和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项目,应当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重建集团有限公司可以不经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