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罚款损害股东利益。

法律分析:收购人或者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进行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款。给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购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