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PICC集团”)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PICC集团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认真编制年度财务计划,并履行申报和审批手续。PICC集团的财务计划包括PICC集团和PICC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ICC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ICC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年度财务计划,PICC集团同级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计划由PICC集团编制。

子公司的财务计划应于每年1年底前报送中保集团,并抄送财政部。中保集团应于每年2月底前汇总上报财政部,并单独附上中保集团本级及子公司年度财务计划(具体表格见附件1)。财政部于15年4月前批复中保集团,并抄送所属子公司。中保集团财政部批复的财务计划分为中保集团本级、中保集团本级所属企事业单位、中保财产、中保人寿、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五部分。

财政部主要核定业务管理费率(或费用)、已实现利润、预付资金、固定资产购建资金(含在建工程和土地使用权购买形成的无形资产,下同)、坏账准备和投资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坏账和投资风险损失的核销。第三条财政部对中保集团业务管理费实行同级绝对额控制,业务管理费总额由财政部核定;中保集团本级企事业单位及子公司业务管理费实行管理费率控制,财政部根据中保集团本级企事业单位及子公司申报的财务计划核定业务管理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业务管理费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业务管理费费率=业务管理费÷(营业收入+投资收益)× 100%。

营业收入包括保费收入、再保险收入、追偿收入、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汇兑收入、分保赔款摊销、分保费用摊销、未决赔款准备金转回和其他收入;但不包括系统中的活期利息收入。

同级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业务管理费率(或费用)在财政部核定的所属企事业单位业务管理费率总额内由中保集团核定,不得超拨;子公司应在财政部核定的业务管理费费率指标内确定分支机构、子公司和直属机构的业务管理费费率,不得超拨。第四条中保集团系统内的事业单位(含附属机构)应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其中,中保集团直属机构和同级子公司直属机构的财务预算、决算、补助和上缴金额,由中保集团和同级子公司审核汇总,报财政部审批;子公司及以下机构省级分支机构的财务预算、决算、补贴和上缴金额,由省级分支机构审核后,报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专员办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财政部备案。中保集团系统所属事业单位上缴收入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中保集团所属企业(含关联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企业)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和相应的财务制度,所得税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其中:中保集团直属企业和同级子公司直属企业的财务计划,分别由中保集团和同级子公司审核,报财政部备案;年度决算由中保集团及其子公司分别审核汇总,与企业决算一并报财政部审批;子公司及子公司所属企业、单位的财务计划、决算和税后利润分配方案,经分公司审核后报专员办,专员办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财政部备案。第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年度经财政部预批准的财务计划,必须由PICC集团本级及子公司按季预缴,均衡入库。年度决算批复后,中保集团本级及子公司的逾期或逾期资金将在下一年度预付款财务计划中补足或支付。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前,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贷款业务划转至子公司后,坏账准备的计提和核销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PICC财产、PICC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的不良贷款,经当地专员办审核后,由PICC财产、PICC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按规定核销,并报省级专员办审核确认。同级子公司的不良贷款报中保集团核实,中保集团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核,再办理具体核销手续。中保集团及其子公司核销不良贷款的文件应抄送财政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