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拍卖流程

法律分析:1。人民法院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股权价格进行评估。人民法院评估时,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相关企业拒绝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由人民法院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单中随机确定;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当事人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2.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3.确定拍卖机构。当事人协商拍卖机构后,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执行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的拍卖机构名单中随机确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可双方当事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申请。4.拍卖底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首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市场价的80%;有拍卖标的的,再次举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底价,但每次降低的金额不得超过前次底价的20%。拍卖所得用于偿还债务。5.拍卖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且在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强制执行债权人未申请以拍卖确定的保留价清偿债务的,应当在60日内再次拍卖。6.第二次拍卖仍不成功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对股份进行作价,向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清偿债务的,应当在六十日内举行第三次拍卖。7.第三次拍卖失败,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不能依法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自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出具?发布销售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无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底价购买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仍拒绝接受该财产清偿债务的,应当解除调查?查封、冻结财产并返还被执行人,但可以对该财产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并通知其他股东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否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将这部分款项执行给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