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资子公司债务组是否承担偿还责任?
总公司及其子公司均具有法人资格,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的债务由其自有财产承担,总公司不承担责任。
集团公司对子公司控股比例的要求:
根据公司法规定,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控股比例应在50%以上。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1.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占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虽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比例不足50%,但根据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对股东大会和股东大会的决议有足够表决权的股东。
3.实际控制人是指虽然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公司行为的人。
4.关联关系是指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关系。然而,国家控制的企业并不仅仅因为它们受国家控制而有关联。
综上所述,当集团全资子公司发生债务时,集团是否负有连带责任是一个需要具体分析的问题。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认定本集团与其全资附属公司之间存在实质性关系,从而裁定本集团承担连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本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 * *将承担债务偿还责任。但是,确定集团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需要考虑集团与其全资子公司的关系、资金流向、合同约定等多项因素。因此,具体情况需要进一步分析和法律解释才能得出明确的结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集团全资子公司负债时,集团是否存在连带责任需要具体分析。法院可以根据实质关系判决本集团承担连带责任。但是,确定集团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需要考虑很多因素,比如关系、资金流向、合同约定等等。因此,具体情况需要进一步分析和法律解释才能得出明确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