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股权转让

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持有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25%;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在新公司法中称为股份转让,分为记名股份转让和无记名股份转让。对于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公司不得在法定限制之外设置故意限制。对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主要表现在对保荐人、董事、监事、经理转让权利的限制、禁止内幕交易、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定限制和股权分置改革中对非流通股股东转让股份的限制。

证券交易所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经政府证券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集中进行证券交易的有形场所。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有以下特点:1。证券交易所是由若干会员组成的非营利性法人。组成证券交易所的会员都是证券公司,包括正式会员和非正式会员。2.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必须经国家批准。3.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是会员大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董事会)。其中,会员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决定证券交易所的基本政策;理事会是一个协议机构,由主席和若干董事组成。它制定实施会员大会决定的基本原则所必需的具体方法,并制定各种规章制度。4.证券交易所的执行机构有一名主席和一名常任成员。主席和总理的事。

股权转让:(1)内部股份转让: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出资,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放弃行为,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出资证明书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有争议,可以作为依据。(2)向第三人转让股份: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公司对外转让。除按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相关文件外,还需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