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繁荣电影创作生产,保障中外合作摄制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文化交流,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中外合作摄制电影,是指依法取得电影制片许可证的境内电影制片者(以下简称中方)和境外电影制片者(以下简称外方)在中国境内外联合摄制、合作摄制或者委托摄制电影。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外电影人在中国境内外合作摄制的故事、美术、科教、纪录、专题等影片(含电视电影和数字电影)。?第四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是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的行政主管部门。?第五条中外合作摄制电影包括下列形式:

(一)联合摄制,即中外双方* * *共同投资(包括资金、服务或实物),* * *共同制作,* * *共享收益,* * *共担风险。?

(2)合拍,即外商投资在中国境内拍摄,中方提供设备、器材、场地、劳务等协助。?

(三)委托拍摄,即外方委托中方在境内代为拍摄的拍摄形式。第六条中外合作摄制电影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中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尊重中国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生活习惯;?

(三)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四)有利于我国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稳定;?

(五)有利于中外文化交流;?

(六)不得损害第三国的利益。?第七条国家对中外合作摄制电影实行许可制度。?

未取得《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境内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合作摄制或者独立摄制电影片。?第八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指定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为从事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的管理、协调和服务的专门机构。承办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的项目申请,提出影片及其他相关事宜的初审意见。?第九条设立中外合作摄制电影项目的申请程序:

(一)中外双方向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提交中文剧本(规范汉字)及相关文件;?

(二)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自收到剧本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中外电影人立项申请、合作意向书、国外资信、主创人员信息等相关材料报送广电总局;?

(3)广电总局自收到初审意见、项目申请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项目决定;?

(4)符合合拍片条件的,由广电总局发放一次性中外合拍片许可证;符合合作摄制或者委托摄制条件的,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出具批准文件;?

(五)中外双方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应根据批准的项目内容签订合作合同。?第十条《中外合作摄制电影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第十一条联合制作需要聘用境外创作人员的,应当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第十二条合拍片应当使用普通话,字幕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根据电影发行的需要,允许在普通话版本的基础上制作相应国家、地区和少数民族的语言版本。?第十三条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经省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和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广电总局电影审查机构审查。?第十四条合拍片应当经审查合格,并取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方可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公开发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合拍或者委托制作的电影,经审查合格的,可以凭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批准文件办理出境手续。第十五条已取得《电影发行许可证》的影片,中外双方如需变更,应报广电总局审批。第十六条中外合作摄制的电影底片和样片的印刷和后期制作应当在中国境内完成。因特殊需要在境外完成的,应当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

剪下来的基膜材料暂时由中方保管,影片在海外公映半年后才能出境。?第十七条外国合营者应通过中方合营者或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在中国内地聘用电影创作者和劳务人员,并根据中国法律法规与申请人签订合同。?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电影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九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地区的电影人在中国境内合作摄制电影,适用本规定。?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3年2月6日起施行。1994年7月5日,原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布的《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