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一是成立清算组;第二,接管公司;第三,清理公司财产;4.接管公司债务;(五)设立清算账户;6.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进行债权登记;7.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尽事宜,收回公司债权;八、参与公司的诉讼活动;9.处理公司财产;XI。制定清算方案;十二。确认并实施清算计划;十四、办理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八条法人因下列原因之一,依法完成清算和注销登记的,应当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法人终止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条法人解散的,除因合并或者分立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执行机关或决策机构的董事及其他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十一条法人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法人在清算期间存续,但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法人在清算结束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