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想裁员,但又不想走正常的辞退补偿流程。所以想通过转岗的方式自愿离职。什么?我该怎么办?
如果公司的岗位调整不合法,可以拒绝。
虽然工作内容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变更岗位一般应协商一致,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和各地司法实践。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员工应服从公司的工作和死亡调整:
1.有证据表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确属生产经营所必需,不带有侮辱性和惩罚性,且劳动条件不降低,不违反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理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
六月2012 21
22.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岗位,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用人单位依法行使用人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工作岗位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二)调整岗位后,职工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同;
(3)不带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4)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不具有前款规定情形,劳动者超过一年未明确提出异议,进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浙法民一(2009)3号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岗位时,一般应当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不发生变更,或者变更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需的,且对劳动者的报酬和其他劳动条件没有不利影响的,劳动者有服从安排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