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途径

一.导言

65438年至0999年,中国政府进行了国有企业“债转股”改革,同时成立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对“债转股”形成的国有资本进行管理。这是国企改革漫长道路上的又一创新之举。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和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是我国深化金融改革、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决策。同时,债转股是迄今为止中国最大的国有企业。最有影响力的债务重组行动。

在近期一些债转股的报道中,可以明显看到国有资产管理公司频频出重拳,开始利用外资化解金融不良资产。债转股也是国际资本市场的热门话题。德国和法国正在积极讨论利用债转股解决俄罗斯的国际债务纠纷,东南亚一些国家也在积极利用外资解决本国的不良金融资产。这些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目前中国的运作模式是以合资或合作的形式与外资进行资产交换,相对简单安全,更多的运作模式正在考虑中。然而,金融界在这个问题上仍然存在分歧,更多的担忧来自于中国不良资产的国家债权性质和中国二级市场的不成熟,这些都不可避免地让人在选择处置方式时产生担忧。

但鉴于过去20年外资对中国经济的强大推动作用,以及对中国深化改革的催化作用,在不良资产问题上引入外资显然是必要的。本文拟就此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

二,利用外资化解不良资产的优势

首先可以理解为资金量上的优势。据悉,从四大国有银行沉淀的不良资产有2万亿元。目前,中国至少有1万亿元的金融资产需要重组或处置,而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各只有6543.8+00亿元的注册资本。而且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的建设,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此外,中国近年来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财政已经捉襟见肘。政府已经无力支持国有企业脱困,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应该干预企业的经营。在这种形势下,要求资产管理公司在资金运用上广开门路,利用外资加快不良资产处置。国家为了发展战略的需要,建立了许多资本密集度高、资金需求量大的企业,这与我国要素禀赋决定的比较优势不符。通过合资或在国外资本市场上市,可以直接利用国外更廉价的资金,避免国内资本稀缺的要素禀赋限制,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在引进外资的同时,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方法也将被引进中国,这可以加速不良资产重组和处置的进程。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盘活蚌埠热电厂不良资产,是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金融不良资产的成功案例。蚌埠热电厂是安徽省最大的区域热电联产企业。由于自有资金严重不足,债务沉重,经营管理不善,企业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于1999年9月接收中国建设银行17294万元债权后,在反复调研、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制定了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处置不良资产的方案,并于2000年3月与外方签订了包括中外合资、合作经营、资本重组、资产重组等一揽子协议。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为企业带来了先进的管理经验,促进了经营机制的转换,为企业的发展增添了活力;充分发挥资产管理公司投行手段优势,有助于最大限度提高不良资产回收率,化解金融风险。目前,蚌埠热电厂项目成效显著,合作公司鑫源热电自成立以来经营良好,一举扭亏为盈。信达的债权也得到了很好的处置。至今年4月,信达已收回债权本息851.2万元。合作公司承接的留存债权因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贷款正常收息,企业资产作为抵押物,已转化为优质债权。蚌埠热电厂项目的成功运作充分说明,引进外资是筹集资金处置不良资产、增强实力的有效途径,更重要的是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按照国际惯例组织生产、经营和管理,支持国有企业改制脱困。

此外,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与独秀星投资基金旗下的独秀星亚太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中外合资公司处置不良资产,也是一项非常有益的创新。根据合作协议,外方将以现金和信达公司以非现金资产出资组建合资公司,处置信达公司拥有的不良金融资产。这种合作形式在国内资产管理公司中尚属首次。业内人士表示,通过合资方式批量处置不良资产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方法。特别是亚洲金融危机以来,一些国家通过这种方式处置银行不良资产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与独秀星亚太投资公司的合作,将是中国资产管理公司与海外金融业通过成立合资公司处置不良金融资产的首次有益尝试。这不仅有利于利用外资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更重要的是可以借鉴国外经验,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的有效途径。

而且中国在信息产业、生物产业等高科技产业领域也不具备比较优势。然而,许多行政官员也需要政绩或国家战略。把一些高科技产业引入本身问题严重的国企。所以经常看到某药厂新引进的生产线被搁置,某酒厂开发的生物药厂被用作仓库。这种高科技生产线不仅不能为企业盈利,还增加了企业的负担。这些行政干预造成了企业资源配置不当和设备闲置,造成了国家资源的极大浪费。在这一点上,外资正好弥补了这一劣势。从事专业化生产领域的外资在某些行业的运营中具有强大的技术、管理经验和信息资源优势,使企业的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配置,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无论如何,对于资产管理公司来说,向外资开放是一个有效而现实的选择,也是大势所趋。与此同时,外国投资者对中国的不良金融资产也有浓厚的兴趣。在他们眼中,通过并购金融资产进入中国市场,利用中国的自然资源和现有营销网络优势,享受中国劳动力成本和管理费用低廉的优势,扩大生产规模,是一件好事。现在国际资本市场上有很多基金,都在做中长期投资,所以对中国企业的重组上市非常有信心。同时对中国国有经济也非常有利。国有企业每况愈下,国有资产管理不善。此外,国有经济规模过大,但质量不高,不利于确保国有经济控制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外资的进入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质量,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而且国有资产退出可以带来一笔可观的资金,有利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所以可以说这是一个多赢的方案。

三。难点及若干问题分析

虽然在利用外资推进债转股方面有很大的好处,但不良资产的处置在防范金融风险、确保经济稳定、推进国企改革方面意义深远,具体操作必须谨慎。另外,让这么多国有资本从生产领域退出,一下子转让给外资,也不容易。在这方面,会有许多障碍和问题。我将分析和研究以下主要困难和问题:

1,不良金融资产问题。“不良”二字本身就说明这些资产的处置不会一帆风顺。一般情况下,企业获得经营所需资金的途径有两种:股权或债务。从长期来看,企业支付给权益所有者的股利应该高于债务利息,即支付给权益基金的平均回报存在风险溢价。所以,如果国企无力偿还银行利息和本金,只能说明企业本身效益差,资产回报率低。经济学家认为,国与国之间的资本流动和一个国家不同地区(或不同行业)之间的资本流动没有本质区别。因为资本总是从一个老地方移动到一个新的投资地点,对应着更高的预期收益率,经济个体追求其最大化。所以外资来中国的目的不是为了帮助中国的经济发展。而且相当一部分银行的不良资产价值不大,有的甚至因为各种原因连基本的债务关系都梳理不清,给利用外资带来了很大的麻烦。一些外商表示,他们担心投资这些不良资产会遇到一些黑洞:企业生产大量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产品,库存严重,社会负担沉重,财务状况混乱等等。

2.权益问题。记得债转股的消息刚出来的时候,有企业炮轰国家经贸委,希望能入选。随着债转股后资产管理公司可以行使股东权利的消息传出,一些有幸被纳入债转股名单的企业悄然想退出债转股改革。企业最初的想法无非是认为债转股是“免费的午餐”,一场数字游戏后就完成了债务的顺利逃离。事实上,债转股是一剂苦药,尤其是在转移外资的时候。随之而来的是经营权的让渡,过去利用外资的做法让我们感受到了外资持股的强烈愿望,这必然会涉及到企业内部的强烈阻挠。还有那些企业原来的上级部门或者地方政府,不良资产转让给外资,国企改制重组成新的合资企业,意味着部门的行政权力被削弱。此外,国有资产退出后,资金归中央、部门(或地方政府)还是企业所有,涉及中央、部门(或地方政府)和企业的利益,影响各方积极性。

3、制度和规定。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非常不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一些运作方式甚至与现行法律相抵触。如《担保法》第6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而最高额抵押的债权在银行应用广泛,金额也较大,限制了此类债权从银行向资产管理公司的转让。事实上,大量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已经从银行剥离给资产管理公司,按照现行法律是违法无效的。再比如,资产管理公司作为金融企业,理应受到《公司法》的规范。《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但未明确可以债权形式出资。第12条规定:“公司投资于其他公司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以信达资产公司为例,其注册资本约为654.38亿元,但信达在与其正式签订的企业中投入了50多亿元,这显然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此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金融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的所有税费都应予以减免。但是是采取直接免征还是先征后返?具体操作不清楚。此外,根据《国有工业企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国有企业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必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但债转股后,根据公司法规定,资产公司作为股东加入,可以行使选举和人事变动权。如果在人事任免上与国企主管部门发生“碰撞”,企业该听哪个“婆婆”的?目前,资产管理公司至少受制于现有的五部法律法规,即商业银行法、公司法、担保法、国有工业企业法和税法,这给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留下了很多隐患。这种法律制度带来了很多不确定性,增加了对外投资的风险。外国投资者不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无法得到法律的明确保障,不知道自己有多大权力处置这些不良资产,担心承接不良资产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这将直接影响不良资产对外资的吸引力。

4.此外,随着改革的深化和资本市场的发展,还会出现许多新的问题。选择转移外资的方式存在经济安全问题。从目前的案例来看,近期的操作方式只是简单的合资或合作形式的资产置换,肯定不会影响经济安全。但随着股权转让的深入和进一步加快不良资产处置的需要,会形成更多的吸引外资的方式,会更多地考虑资本市场。如发行债券或可转债,虽然这种方式操作简单,而且能在短时间内筹集大量资金。但如果届时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股权不能摆脱“劣质”的命运,债券持有人将向企业和资产管理公司全额支付其债券,企业和资产管理公司将陷入国际债务危机。又如,利用证券市场吸引外资是否会冲击中国的证券市场体系。

四、对策分析

当然,还有很多问题还没有显现或出现,阻碍了债转股的深化,也不利于引进外资。下面我想对这些问题的对策做一个简单的分析,希望有所帮助。

在不良资产的问题上,资产管理公司在把这些项目卖给外国投资者之前,需要思考如何让“不良”资产更有“卖点”。如有一家煤矿企业,负债1.54亿元,已转型为“市场潜力巨大、技术全国领先、市场稳定的地方龙头企业”等。当然,资产管理公司在虚的地方做好文章之后,要在实的地方下大力气,资产管理公司要把自己关心的各种优惠条件介绍给外商。一般比如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可以享受部分或全部税收减免;政府相关部门将很快出台相关政策吸引外资。外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将购买公司股权、债权和实物资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等。,并将在外商投资待遇、简化审批手续、外债额度、外汇汇出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此外,有消息称,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已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承销资格。其中信达公司的证券承销业务资格已经获批,准备在自有资产管辖范围内做上市承销和a股发行。国务院相关文件已经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在资产管理范围内从事股票承销和资产证券化业务。然后,如果外资进入这些资产管理公司范围内的项目进行并购或搬迁,经过一段时间的良好经营效益后,可以由资产管理公司推荐上市。此外,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债权人中,很多国有企业是a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上市公司本身。比如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有11的上市公司债权,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有20多个债权人。如果能参与这些不良资产的处置,就有可能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债权人。也就是说,完全可以通过参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率先进入中国a股市场,其中的机遇和前景对他们来说不言而喻。如果行得通,这将是这些不良资产的最大卖点。当然,在追逐这些卖点的同时,也要考虑给外商优惠,吸引外资。在美国,有一个收购数十亿美元企业的案例。

在部门权力问题上,我认为这正好符合政府的体制改革。削弱部门权力有利于政府机构的精简和整顿,市场经济体制要顺应“大社会、小政府”的趋势。在利益问题上,我认为可以参考税制改革中的“分税制”,即同时兼顾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在保证中央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激发地方(或部门)的积极性。但是,这个问题应该更复杂。由于历史原因,中央和地方政府(或部门)对企业的支持力度不一。所以很难用一个统一的标准来划分各方的收入比例。但是,国家利益应该放在第一位,所以我们应该在这个问题上采取强硬的态度。这就需要强化资产管理公司的职能,赋予其相当的权力,使其在运营过程中不受地方和部门行政力量的干扰,使资产管理公司的运营尽可能市场化。虽然中央行政权力排除了地方行政权力,仍然无法摆脱行政干预的阴影,但在现有条件下,也是一种非常可取的方式。

在政策法规方面,许多人建议尽快起草债转股特别法或投资银行法,并制定相关法规,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减免税的范围和具体方式、会计和财务处理的操作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为其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使债转股真正成为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突破性政策措施。法律的确定性和稳定性增加了操作的透明度,有助于海外投资者降低购买不良资产的风险。

资本市场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值得认真思考。在选择债券形式时,应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具体分析企业的经营状况、市场前景、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同时也可以考虑保险的形式,保险是一种规避风险的机制,适合降低这部分风险。对于利用证券市场募集资金的形式,是否可以考虑划出专门的板块?以股权市场的相对独立性降低对主板市场的冲击。另外还有很多形式,比如提现、盖证等。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金融衍生品的增多,形式会更多,需要金融专家和业内人士深入分析,寻找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虽然这些问题还没有遇到,但随着中国入世的临近,中国资本市场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冲击,这也是资本市场发展所必需的。所以在这个问题上要未雨绸缪,不要坐等风险,风险大了,后果自负。然后,由于历史原因。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资产管理公司在整个运作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人员构成必须精干、高效、专业,主要由专业投资专家组成,其运营体系也必须市场化,不能成为新的政府职能部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作用将在国家改善国有企业管理时得以实现。要从政策和制度上保护和促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持股份的合法转让、置换和合并,为国有企业引入更多的投资和利益主体,使债转股从阶段性政策发展成为实现国有企业最适合的资产匹配和优化管理的制度保障。国家应该在政策支持上给予资产管理公司更大的权利,让不良资产在交易过程中不受到过多的行政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