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翠棉的经历
自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老百姓和工商部门对簿公堂的案例很少。“一般情况下,查询公司注册档案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不会形成诉讼。但这么简单的事,对我来说,比登天还难。”王翠棉说。
这个案子吸引了很多媒体的关注。“在采访这个案件时,我有双重心态:作为记者,这是我的工作;但是作为一个公民,也许有一天这种事情也会发生在我身上。所以我特别想知道,求助工商这条路能不能走得通?”一个同事说。
女儿起诉工商局继承父亲股权。
王婆盘生前是金宝公司的董事长和主要创始人。王翠棉说,金宝公司成立于1994。“从公司成立到现在,我父亲担任公司董事长已经十多年了。公司运营主要是他一个人在运营。”
王翠棉还告诉记者,金宝公司规模不大,只有包括他父亲在内的几个人。它成立的时候,最直接的目的就是基于它成立中外合资企业。1995 5438+00年6月,中外合资企业河北金华停车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金华中心”)如期成立,金宝公司占股75%,外资占股25%。作为大股东代表,王婆盘一直担任金华中心董事长,直至去世。
近年来,公司不断发展壮大,王的事业蒸蒸日上。王翠棉说,仅金华中心在建的一栋楼就价值上亿元。
然而,天气是不可预测的。2008年8月8日,王盼盼因心脏病发作去世。
17年8月,一家人办完丧事从父亲老家回到石家庄,惊讶地发现金华中心的营业执照早在14年8月就已经在工商部门变更,董事长易主。所有锁在我父亲办公室柜子里的公司文件都不见了。
“我父亲是金宝公司的创始人,持有公司80%的股份。另外两个股东当时并没有实际出资,但都是父亲送的干股。”王翠棉表示,金宝公司持有金华中心75%的股份,根据金华中心章程,金华中心董事长应由金宝公司委派。所以,继承父亲在金宝公司的股份,对他们兄弟姐妹和母亲来说,都意味着巨大的经济利益。“继承父亲的股份是正当的,符合法律的。律师粗略估计可能有上亿元。”
不过,金宝公司其他股东否认王破板拥有该公司股份。
如何证明父亲在金宝公司的股权?父亲去世,无法从金宝公司得到有力证据。于是,王翠棉想到了工商局。“只要登记时的档案还在,岂不是一目了然?”
2008年6月5438+10月65438+5月,王翠棉向石家庄市工商局申请查询金宝公司档案,被拒。然而,6月65438+10月3日,石家庄市工商局授权下属企业登记分局在权益书上声明,金宝公司的企业档案未找到。
2009年6月29日,另一位继承人王忠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再次提出申请,但仍未通过。
至此,一场围绕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不可避免。
被撤销的企业信息是否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
2009年5月,王翠棉通过电话向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寻求帮助。该中心一直致力于推动政府信息公开。该中心主任、北京大学法学院王西欣教授认为王翠棉的经历具有典型性,决定为她提供法律援助。
"是他们的帮助使我下定决心要上法庭。"王翠棉说。
北京大学公众参与中心委托李律师、吴新东研究员为王翠棉的代理人。在9月1日的庭审中,两位代理人从多个角度论证了王翠棉申请的事项,属于工商局应当公开的内容。工商局不公开信息归结为“三罪”:违反《公司法》第六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等法律。
在答辩和9月1日庭审过程中,石家庄市工商局也提出了多项答辩意见。
围绕这些关键问题,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第一个焦点:被撤销企业的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金宝公司因未参加2001年度企业年检,于2002年6月54 38+2月65 438+2月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但至今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对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档案,负责企业登记的工商局企业登记分局通常会将其作为死档处理,系统中没有相关信息。
原告认为,《公司法》第六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不排除对被撤销公司的查询。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也就是说,即使公司被注销,公众也有查询的权利。“试想一下,一个企业被撤销了,还继续经营。作为其交易的对手方,如何才能知道这些信息?显然只能通过工商登记查询才能得知。如果这种情况不属于查询范围,那么登记和公示的意义何在?如何保证社会的交易安全?”吴玉东说。
对于“死档”的说法,原告的两位代理人发出了一连串的质疑:“被告说这种情况不在公示范围之内,因为被撤销公司的注册分公司通常是作为死档处理的。这是不能公开的理由和依据吗?把它当成死档是什么意思?跟档案公开有什么关系?登记分局这么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