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三章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依据本指引制定本公司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价实施办法,对自然人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评估其是否适合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综合评价情况填写《股指期货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价表》(见附件),期货公司会员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授权人员、业务部门负责人、业务部门负责人、评价复核人员、开户经理、客户开发责任人、投资者应当在综合评价表上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二条综合评价满分为100,其中基本信息、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的上限分别为15、20、50、15。
对于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投资者,期货公司成员应当根据情况从投资者综合评价总分中扣除相应分值,扣分分值不设上限。
第二十三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综合评价指标的证明材料,未提供证明材料的项目得分为零。
第二十四条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为综合评价得分低于70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第二节基本情况评估
第二十五条投资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年龄和学历两个方面。评价得分上限分别为10和5,两者得分之和为投资者基本信息得分。
第二十六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按照实名制开户要求核实投资者身份和年龄。投资者应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投资者提供的学历或学位证书应为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等证书及其复印件。
第三节投资经验评估
第二十八条投资者的投资经历包括商品期货交易经历和证券交易经历两个方面。评价分值上限分别为20分和10分,两个分值较高的为投资经验分值。
第二十九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投资者的交易和风险控制情况,对投资者的投资经验进行评级。
第三十条投资者应当提供加盖相关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近三年商品期货交易结算报表,作为商品期货交易经历的证明。
第三十一条投资者应当提供加盖相关证券营业部专用印章的最近三年的股票对账单,作为证券交易经历的证明。
第四节财务状况评估
第三十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以自身金融资产或者年度收益评价投资者的财务状况,最高分为50分。
第三十三条投资者可以提供其上一个月的年收入证明文件或者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作为财务状况证明。
投资者同时提供上述两类文件的,期货公司成员分别打分后,取最高分作为投资者财务状况评价得分,得分不得累计。
第三十四条投资者的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基金、期货利息、债券、黄金、理财产品(计划)和其他资产。
第三十五条对于符合金融资产特征的其他资产,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在其实施办法中明确其具体类型和认证要求。
第三十六条投资者提供的银行存款证明应为本外币定期账户、活期存折、存单等。加盖中国银行印章。
第三十七条投资者提供的股票、基金、期货权益凭证,应当是加盖证券营业部专用印章的对账单、加盖基金公司专用印章的基金份额凭证、加盖期货公司专用印章的交易结算单作为相关资产权益凭证。
第三十八条投资者提供的债券资产凭证应当是加盖银行或者证券公司专用章的政府债券、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凭证。
投资者提供的黄金资产证书应为加盖银行印章的纸黄金证书。
投资者提供的理财产品(计划)的资产证明应当是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签订的相关协议或者上述机构出具的资产证明文件。
第三十九条投资者提供的年度收入证明应为税务机关出具的所得税证明、银行出具的工资条或其他收入证明。
第四十条投资者向税务机关提供的所得税完税证明应为税务登记部门出具的最新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第四十一条投资者提供的工资单应为银行出具的文件,如连续三个月以上的工资单银行卡入账单、工资单活期存折等。
第四十二条投资者提供的其他收入证明应为现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收入证明。
第五节完整性状态评估
第四十三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数据库查询投资者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投资者可以提供近两个月来自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个人信用报告或其他信用文件作为信用记录证明。
第四十五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了解投资者的信用信息,结合投资者个人信用报告等信用证明文件和中国期货业协会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库中的信息,综合评估投资者的信用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