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资本制度的具体规定
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2013 10 10月28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取消了有限公司3万元、一人公司65438万元、股份公司500万元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标准,以及两年内完成缴纳的要求。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要求公司在其存续期间,保持其财产与其资本总额相称,维持其偿债能力,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资本保全原则体现在中国公司法中:
(1)股东不能抽回出资。为了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维护公司资本,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司登记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第九十三条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本或者以缴纳的出资抵减股本后,不得抽回股本,但未按时足额募集股份、发起人未按时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定不设立公司的情形除外。
(2)严格利润分配程序。我国《公司法》第117条第四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剩余的利润,由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第五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这一规定的理由是,如果公司股东在税后利润用于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之前进行分配,实质上是股东对属于公司的财产进行分配,这当然侵犯了以公司资本维持的财产,降低了保证偿还债务的能力。
(3)累计再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如果对外投资过多,公司用于生产经营和偿还债务的自有财产就会减少,不符合资本维持原则。因此,我国《公司法》第l2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出资额为限对被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但国务院规定的投资性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投资结束后,接受被投资公司用利润进行的增资,不计入增资额。
(四)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表现形式,股份的总和就是公司的资本。为了维持公司资本的实际财产价值,我国《公司法》第131条规定,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为票面金额或者高于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五)对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如果允许公司持有公司股份,公司相应的特定财产就会流入转让方的口袋。虽然公司的抽象财产并没有减少,但是公司的具体财产却因为公司股份的取得而减少了。而且就公司的财产性质而言,公司不能成为自己的股东,当然也不能持有公司的股份。因此,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公司通过减资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