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7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序开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工作,规范试点期间的资产管理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资产管理是指期货公司接受单一客户或者特定数量客户的书面委托,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合同约定,运用客户委托的资产进行投资,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或者报酬的业务活动。第三条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法登记备案,遵循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的原则,恪守职责,谨慎勤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客户,防止利益冲突,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维护期货市场正常秩序。

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根据自身职责,对资产管理业务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实行自律管理。

期货交易所应当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监控。第二章业务规范第六条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应当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单个客户初始委托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5,438+0万元。期货公司可以提高初始委托资产的要求。第七条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及其配偶不得为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

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及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父母子女成为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应当自资产管理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在公司网站披露其关系或者亲属关系。第八条期货公司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资产管理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并承担资产管理的受托责任。

期货公司应当勤勉、专业、合规地为客户制定和实施资产管理投资策略,按照合同约定管理委托资产,控制投资风险。第九条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

(一)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

(二)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产品。

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合同约定,不得超出前款规定的范围,并与客户的风险感知和承受能力相匹配。第十条期货公司应当保持客户委托资产与期货公司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独立管理。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期货产品的,期货公司和客户应当按照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有关规定管理和存取委托资产。

期货公司与第三人发生债务纠纷、期货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委托的资产不得用于清偿期货公司的债务,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第十一条期货公司不得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等公共媒体向公众宣传、推介资产管理业务或者招揽客户。

期货公司不得公开宣传资产管理业务的预期收益,不得以夸大资产管理业绩的方式欺骗客户。第十二条客户应当以真实身份委托期货公司进行资产管理,委托资产的来源和运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客户应当对委托资产的来源和用途的合法性做出书面承诺。第十三条期货公司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解释和说明与资产管理相关的投资策略和合同条款,并将风险揭示书提交客户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第十四条客户应当正确认识市场和产品风险,主动了解资产管理投资策略的风险收益特征,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自我评估。

期货公司应当审慎评估客户的适当性。第十五条资产管理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委托人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期货公司不得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委托资产的最低收益或者分担损失。

期货公司使用的客户承诺函、风险揭示书和资产管理合同文本应当包括临时协议制定的合同必备条款,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第十六条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期货产品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市场开户管理规定为客户开立或者撤销托管账户(以下简称期货资产管理账户),申请或者撤销交易编码,并对期货资产管理账户及其交易编码进行单独识别和管理。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非期货产品的,期货公司应当遵守相关市场开户规定,开立或者撤销联名账户等资产管理账户。期货公司应当自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监控中心备案。

开户备案前,期货公司不得开展资产管理交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