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案例
虽然机构投资者有各种不监督、摇摆不定的理由,但现实的变化使得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这是积极的变化,也是必然的变化。因为基于长远利益,作为公司所有者的机构投资者与证券投资者的利益是一致的(毕竟上市公司的业绩最终决定了这些机构投资者的业绩),他们的目标自然会融合。这种利益和目标的一致性是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激励和动力。从历史演变过程来看,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领域正在逐步扩大,并最终渗透到公司治理的各个方面。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主要方式有:一是通过股东大会行使权利;第二,公开批判;第三,鼓励董事会解雇表现不佳的经营者;第四,定期沟通制度;第五,发布公司治理声明。总体而言,机构投资者对公司治理的影响是积极的。这种积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公司管理层权力的滥用。机构投资者作为重要的制衡力量,是对公司“内部人控制”的一种控制;其次,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司的业绩;第三,它促进了公司治理运动的发展。当然,机构投资者在参与公司治理的过程中也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例如,机构投资者在与所投资的公司有利益关系时,往往与被监管的经营者保持暧昧的合作关系,有时甚至与公司经理串通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效果不能盲目扩大和绝对化。理性的态度应该是:积极倡导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但不指望他们“控制”公司,让人们在今天的空壳股东大会上听到机构的声音,让公司经营者感受到另一种重要的平衡力量,机构投资者在参与中发掘公司新的投资价值。
一个国家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结构反映了其市场的成熟度。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主体,以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三类企业为重要组成部分的机构投资者格局。随着机构投资者的快速发展,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案例开始在中国证券市场出现。其中,机构投资者在“胜利股权之争”和“田歌科技”案件中的表现最为引人注目。然而,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与国外成熟市场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我国机构投资者的参与多是被动的、短期的;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大多是零星的,尚未形成规模;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大多是表面的,在深度和广度上都无法与国外成熟市场相比;整体来看,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意识较弱,其重要性在业内尚未形成* * *意识;中国机构投资者在市场环境、法律环境、自身参与公司治理的条件等方面与国外机构投资者仍有较大差距。
总的来说,中国的机构投资者普遍对公司治理漠不关心。主要原因如下:中国股市明显由“操盘手”主导,通过坐或坐在一起的形式操纵股价,利用股价涨跌在交易中获利,已成为资本市场机构投资者的行为特征;我国上市公司大多质量不高,业绩缺乏稳定性,缺乏长期投资价值;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限制了机构投资者对公司治理的参与。此外,我国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和内部机制的不完善也客观上制约了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
现阶段,中国机构投资者如何参与公司治理?笔者提出以下建议:第一,在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领域,中国机构投资者应关注上市公司表决权、董事会结构、内部人控制、大股东滥用控制权从事某些关联交易和担保、小股东保护、信息披露、资产重组、公司收购中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股东和董事。其次,在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对象选择上,重点是两类公司的治理:一类是流通股比例较大的上市公司;第二类是业绩不佳但有潜力可挖的上市公司。再次,在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方式上,应主要通过股东大会这一正式方式参与公司治理。
我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市场环境和配套制度:逐步解决我国国有股一股独大、流通股比例低的问题,实现股权结构的合理化和全流通,这是目前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最大障碍;放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限制。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对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有严格的限制,如对基金的两个10%限制;完善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相关法律制度和市场环境;机构投资者能否积极有效地参与公司治理,取决于自身的规范发展和不断完善。
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步成熟,机构投资者的兴起和发展是必然趋势。国外成熟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经验。然而,由于中国的各种限制,机构投资者在参与公司治理方面相对被动。但是,随着中国机构投资者实力的不断增强,在国外成熟证券市场出现的机构投资者积极主义也必将在中国出现。我们应该借鉴国外成熟市场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方面的宝贵经验,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不断提升机构投资者在我国公司治理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