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自然人公司章程的简易版本
在快速发展的社会中,越来越多的地方接触到章程,章程是关于组织规则和处理规则的书面规范性文件。那么制定章程真的很难吗?以下是我整理的一份外商独资自然人公司的简易版示范章程,供大家参考,希望对有需要的朋友有所帮助。
独资自然人公司章程简易版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_ _ _ _ _ _ _ _ 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_ _ _ _ _ _ _ _ _。
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自公司成立登记之日起至_ _ _ _ _ _。
第五条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对公司、投资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是_ _ _ _ _ _。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变更经营范围的,必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由_ _ _ _ _ _单独出资设立。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 _ _ _ _ _万元,出资方式为_ _ _ _ _ _。
投资者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的,应当进行评估,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出资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缴纳出资后,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由投资者分期缴付。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前缴足。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投资者
第十四条出资人是政府授权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投资者享有下列权利: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或者更换非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委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决定董事的报酬;
(三)委派或者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在监事会成员中委派监事会主席;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五)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六)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
(七)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
(八)公司终止,依法取得公司剩余财产;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投资者对上述事项作出决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投资者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投资者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并依法经审批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转让后,应当变更公司形式,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由人组成,其中应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但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或更换。
董事任期为三年。
第十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投资者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二十条董事会对投资者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投资者的决议;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公司章程或投资者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董事。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董事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投资者同意,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则;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五条未经出资人同意,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营业机构兼职。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立监事会,由人组成。(注:监事人数不得少于五人)监事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但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监事会的职工代表比例由出资人决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的任期为三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主席由投资方在监事中指定。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提名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形成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公司财务与会计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送交投资方。
第三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不得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前,应当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也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依法进行分配。
第七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三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投资者决定解散;
(三)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公司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存续。
第三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成立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经投资人确认后,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五条清算组由出资人组成,依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使职权,承担义务。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公司章程由投资方(或董事会)解释。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所称“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一半”不包括这个数。
第三十九条公司根据需要或者因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化而修改章程的,应当将修改后的章程报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公司章程由投资者制定。公司成立登记后生效。
投资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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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自然人公司章程简本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钟燕泉、李明亚、林海明、李月福四人出资,设立泉州联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泉州联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四条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黄兴大厦东区0712。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物业管理(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事项为准;许可审批涉及的经营范围和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批准为准)。
第六条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经营范围属于需要行政许可的项目的,应当依法向许可监管部门申请,经许可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5,438+00万元,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股东姓名如下:
股东姓名、住所、身份证(或证明)号码钟燕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566号1栋704室350582196122531李明亚福建省晋江市双沟西路51 350582197365438。兴路365438号+035058265438号+097612080552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吴潭村东北区70号李月福350582196611071065438。
第十条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
钟燕泉: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3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出资方式为货币,应于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
李明亚: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3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5%,出资方式为货币,应于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
林海明: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2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出资方式为货币,应于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
李月福: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654.38+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54.38+00%。出资方式为货币,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54.38+0年内缴足。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备有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可以根据股东名册行使权利。
第六章公司的组织、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项的,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完全自然人公司章程简本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作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企业名称:
第三条企业地址: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
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自然人投资,财产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八条本企业投资者为自然人,申报出资额为6万元,其中现金6万元。
第三章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本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招用员工,应当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员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2004年7月8日。
第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投资者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的;
(三)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企业解散,由投资者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者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者申报债权。
第十五条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负有清偿责任,但债权人未在五年内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企业解散时,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拖欠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2)欠税;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者不得转移或者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投资者应当以其他个人财产清偿债务。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在十五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正本一式两份,登记机关一份,企业一份。
投资人签字(盖章):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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