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大坝管理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管理的大坝,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管理。
京杭运河、徐红河(含方婷河)、黄河故道、季峥河(樊楼及后格站以下)、万鼎河堤、云龙湖水库大坝等不稳定河段,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大坝,由其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大坝,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第六条下列河道堤防的管理范围是:
(一)京杭运河不稳定河段、徐红和季峥河漫滩、堤防回水坡脚外二十米;
(二)万鼎河滩及堤防背水坡坡脚外十米;
(3)黄河故道:
1.奉贤段水影坡脚和回水坡脚外十米;
2 .通山县、睢宁县、迎、背水坡坡脚外30米,大堤背水坡坡脚外30米;
3.洪钟大堤回水坡脚外二十米,京沪铁路以东,三环路以西。
市区河道堤防的管理范围不得少于回流水坡堤脚外五米。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河道堤防的管理范围,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第七条下列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是:
(一)云龙湖水库库区和北沟口大坝背水坡外二十米;
(二)崔河庄水库库区及坝脚背水坡外五十米(有截水沟的为排水沟);
(三)阿湖水库库区和大坝回水坡脚外一百二十米;
(4)高塘水库库区和大坝回水坡脚外一百九十五米;
(5)庆安水库库区外截流沟外口及坝背水坡坡脚小堰。
前款规定以外的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库区根据设计最高洪水位线确定。第八条大坝日常安全实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领导负责制;防汛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对大坝的防洪安全负责。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大坝管理机构,明确具体管理职责。
大坝的日常维护可以分段承包,责任到人。第九条每年汛期前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大坝进行安全检查。对已经毁坏、不符合设计洪水标准或者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的大坝,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采取加固措施,限期消除险情。第十条本地区及周边地区发生特大洪水、暴雨、大暴雨、强烈地震,或者工程非正常使用、重大事故等。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大坝进行专项检查。第十一条当大坝坍塌或者随时可能坍塌时,当地人民政府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工具和人力进行抢险。
符合前款规定的材料、设备、运输工具等抢救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返还或者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因紧急情况需要占用土地或临时占用土地取土进行堤坝维修加固的,占用后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二条在大坝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不得危及大坝安全。第十三条河道堤防应当配置波林、堤林带、护坡草皮、排水沟、挡水堰、跌水等水土保持工程;水库大坝要种草皮,不能用插条种树。
土质差的大坝,可能诱发洪水的大坝,重要地段的大坝,要用石头和混凝土保护。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大坝管理范围内的树木。确需采伐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依法申请采伐许可证,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植任务。
大坝管理机构对堤防、护岸林木的抚育更新和防汛抢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育林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