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投资的意见
法律分析:积极推进各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鼓励职工自愿投资入股,制定改制方案,要从企业实际出发,综合考虑职工安置、机制转换、资本引进等因素。大中型国有企业实行主辅分离改制,鼓励辅助企业职工在改制企业中持有股权,但不允许国有企业主业职工在辅助企业中持有股权。国有大型企业改制,重点是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满足企业发展资金需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竞争力,选择最佳投资者,员工持股不宜处于控股地位。在国有大型科研、设计和高新技术企业改制中,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发展有突出贡献或对企业长远发展有直接作用的科技管理骨干,经批准可探索多种方式获得企业股权,符合条件者还可获得企业利润奖励,在企业改制时转为股权;但其子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下同)的重组应当符合集团公司重组上市的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本人支付工资。劳动者因故不能领取工资的,其亲属或者他人可以委托其领取。用人单位可以委托银行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员工工资领取的金额、时间、领取人的姓名和签名,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其个人工资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