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TZ对商业保理有哪些具体规定?
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企业是指在自贸区内设立的境内外商业保理企业和从事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的境内外融资租赁公司。
一、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条件
1.企业投资者应具有商业保理业务或相关行业的经验。
2.企业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的相应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风险内控制度,近期无违法处罚记录。
3.申请设立时,企业应有两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
4.企业应当以公司形式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全部为货币出资。
5.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业务流程操作、监控等制度。
6.金融租赁公司兼营商业保理业务,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必须符合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
二、商业保理的业务范围
1.进出口保理业务;
2.境内外保理业务;
3.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
4.经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可申请兼营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即上述与租赁物和租赁客户相关的业务。但是,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存款吸收;
2.出借贷款或委托贷款;
3.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和收债业务;
4.委托投资;
5.国家禁止的其他活动。
三。商业保理公司的设立程序
商业保理公司的设立程序分为国内商业保理公司和国外商业保理公司。
1.国内商业保理公司设立程序。
新设立的境内保理公司或已设立的境内金融租赁公司申请开办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应向FTZ工商分局提出申请,工商分局在征求FTZ管委会意见后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2.设立外资商业保理公司的程序。
(1)新设立的从事商业保理的外资保理公司,应先向FTZ管委会提出申请,取得FTZ管委会颁发的备案证明后,到FTZ工商分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新设或已设立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兼营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的,应向FTZ管委会提出申请,由管委会出具批准文件,企业凭批准文件和证书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3.设立商业保理公司需提交的材料。
(1)关于风险评估、监控等风险控制制度的规定;
(2)商业保理业务或相关行业经验证明;
(三)管理人员和风险控制部门人员的资格证明;
(四)所有投资者最近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
注意,金融租赁公司以外的商业保理公司兼营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的,应当在其名称中添加“商业保理”字样。
第四,商业保理公司的风险防范
从事商业保理的企业可以通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股东借款、发行债券、再保理等合法渠道融资,融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防范风险,保障经营安全,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企业应做好信用风险管理平台的开发工作,企业风险资产一般不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
1.风险资产按照企业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和国债确定。
2.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企业必须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网上登记,并在经营过程中在系统中对每笔转让的应收账款进行登记,取得初始登记证。应收账款登记发生变更或注销的,商业保理企业应及时在系统中进行登记,并取得变更或注销登记证明。
3.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企业应当委托加入自贸区国际保理企业组织的银行作为存管银行,并在该银行开立商业保理流动资金专用账户。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企业只能使用专用账户开展日常商业保理业务。专户资金使用范围和要求将在自贸区相关改革措施明确后进行调整或补充。
4.从事商业保理的企业需做好重大事件报告工作,在下列事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信息系统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1)持股比例超过5%的主要股东变动情况;
(二)单笔金额超过其净资产5%的重大关联交易;
(三)单项金额超过其净资产10%的重大债务;
(四)单项金额超过净资产20%的或有负债;
(5)严重亏损或负债超过净资产的10%;
(六)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
(七)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和申请破产;
(8)重大未决诉讼和仲裁。
从事商业保理的企业应当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依法合规经营,有效防范风险,切实做到自主经营、自律管理、自负盈亏、自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