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司的损害有多大可以辞退?
法律分析:公司可以辞退造成重大损害的员工,并要求对损失进行适当赔偿。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未按照岗位职责履行义务,违反忠于职守、维护和促进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未履行职责有严重过失,或者利用职务之便故意谋取私利的。使用者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但不足以处罚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一定比例要求赔偿。司法实践中,考虑到劳动者的过错,损失赔偿额一般在30%以内,最多不超过50%。员工的失职行为虽然给公司造成损失,但不是重大损害,用人单位可以对其进行处分,并要求赔偿部分损失,但不得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非法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