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行优先股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相分离,机构和业务独立。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有效保证公司的经营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不应存在重大缺陷。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得低于优先股一年的股息。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的现金分红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监管规定。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报告期内无重大会计违规行为。对于公开发行优先股,注册会计师对最近三年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应为标准审计报告或无保留意见的带强调事项的审计报告;在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对最近一年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为非标准审计报告,所涉及的事项对公司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或者重大不利影响在发行前已经消除。
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所募集的资金应当有明确的用途,应当与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业务规模相适应,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除金融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出借给他人、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等金融投资。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总数的50%,募集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回购和转换的优先股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同时发行优先股的条款应当一致。在每次优先股发行完成之前,不得再次发行优先股。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不得发行优先股: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最近12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四)上市公司权益受到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尚未消除的;
(五)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
(六)存在担保、诉讼、仲裁、重大市场疑虑或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重大事项;
(七)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八)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