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综合类证券公司要把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分开处理?
《证券法》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将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分开处理。这是因为,如果综合类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不分开处理,证券公司可能会在自营业务中损害客户的利益。比如股市不利时,先于客户委托卖出,反之,先于客户买入;还可能在自营业务中挪用客户的资金和证券,不仅会妨碍客户在证券交易中的权益,而且一旦自营业务出现严重亏损,还会使客户的资金和证券遭受重大损失。因此,综合类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必须分开处理。为了将综合类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分开,《证券法》还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应当将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中两项业务的业务人员和财务账户分开,不得混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