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的法律性质

法律分析:定金是一种物权。由于它是根据当事人的协议设定的,因此它实际上是为了保障物权。存款的主体是货币,是一种特殊形态的东西。定金的所有权因交付而转移,收取定金的人享有占有权。此外,接受存款的人在与其债权人的关系中享有就存款获得补偿的优先权。所以押金当然是财产权。这种物权是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和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所以也是一种担保物权。除了一般担保的属性外,定金还有其自身的特点:

(1)实质性,即存款合同的效力,除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外,还取决于作为存款合同标的的货币的实际交付;否则,存款合同不能生效。

(2)单向,即单向保障。

(3)补偿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从其收到的存款中优先受偿,从而填补债权人遭受的损失,保证债权的实现。由于支付的金额不大于债务人的债务,因此不具有惩罚性。

(4)预防性,由于不履行债务会产生损失定金的不良后果,会促使债务人积极履行债务以规避风险,从而大大提高债务履行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附属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从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二条有担保的债权既有物又有其他物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权的,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就物的担保优先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该财产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