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民间借贷阳光民间借贷的合法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如果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没有能够影响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则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这一规定决定了只要借贷双方在订立、变更和终止借贷行为时,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法律规定,国家将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肯定了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同时,民间借贷可以利用第三方为贷款提供担保,保护贷款人收回贷款本息的权利。民间借贷既是一种经济现象,也是一种法律现象,具有以下主要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是民事法律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债务关系。民间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旦形成即受法律保护。
2.民间借贷是借贷双方的契约行为。借款人与被借款人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金额、借贷对象、借贷期限,取决于借款人与被借款人之间的书面或口头约定。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法律(包括合同法)允许和保护的。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款的实际支付。借款人与借款人之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了约定借款标的、金额、还款期限等内容和含义外,还需要贷款人向借款人交付金钱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关系才能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出借人拥有或者支配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有偿与否由双方约定。事先以书面或者口头协议约定赔偿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偿还本金时支付利息。
6.民间借贷利率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含利率)4倍的部分受法律保护。超出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