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独立监事?职责?
一、监事会成员人数
监事会的人数应该保持在一定的水平,这是监督机制发挥效力的前提。中国仍可延续现行法规的规定,即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同时可以借鉴德国公司法的做法,即监事会成员的数量由公司规模决定,以保证监事会有必要的人力进行监督。
二。监事会的组成
由于我国的现实,股东和职工代表参与监事会的现实无法改变。但是,我国可以吸收独立董事制度的理念,即在法律上建立独立监事制度。这一点在日本和(外部监事)澳门特区(独立监事)都有成功的经验。为加强监事会的有效监督,监事会中独立监事的比例应超过半数。此外,为了贯彻股东平等待遇原则,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监事会应当有中小股东代表,以平衡各方利益。
三。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仍可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股东代表选举中可以借鉴日本和台湾省的做法,即采用累积投票制,保证中小股东有机会参加监事会。关于监事的资格,可以维持现行《公司法》的规定,但应明确独立监事的资格。独立监事的任职资格可以参考美国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以及台湾省和澳门地区的相关做法。具体来说,独立监事不能与公司董事和经理有“重要关系”。即不应是公司的员工或前员工,也不应是公司的股东;二是不应是上述人员的配偶、血亲或三代以内的公婆;第三,不得与公司发生超过一定金额的直接或间接的交易关系(这个金额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四是不得为公司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第五,独立监事应具有至少三年商业、法律或金融方面的工作经验。
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独立监事必须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不得由董事会任命。为保证独立监事的监督,独立监事应占监事会成员的一半以上。独立监事的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三年期满后,独立监事可以继续担任监事,但丧失独立监事资格。为防止监事与董事长期相处,感情越来越厚,导致监督无效,我国也可考虑监事任期短于董事或长于董事。
独立监事除了具有普通监事的职权外,还应当具有独立的特别权力,具体应当是:第一,董事会必须有独立监事出席。此外,独立监事有权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提出建议或发表意见。董事会必须如实记录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但独立监事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第二,公司的利益冲突交易必须向监事会披露,并得到大多数独立监事的批准。第三,董事和经理的报酬应由独立监事决定。第四,独立监事有权批准补偿董事因被指控而支付的费用。第五,独立监事可以单独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但召集临时股东必须经至少两名独立监事同意。
四。监事会职权的改革
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了监事会的职权,但是这些规定过于笼统,有点不完整,也就是说告诉了监事会可以行使的职权,但是没有告诉监事会如何行使职权。职权的重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扩大检查公司财务的权力,即监事会可以随时检查或调查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查阅账簿和文件,可以要求董事会和经理层提交报告。(2)赋予通知权和纠正权,监事会和监事有权制止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或其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会有义务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作出书面说明。(3)赋予监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特殊权利。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董事必须立即召开,不得拖延。董事会不能召开时,监事会可行使特别召集权,监事会主席(召集人)应担任会议主席。(4)赋予监事会检查权,监事会对董事会向股东提交的各类清单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股东大会报告。(5)赋予监事会董事任免权。鉴于以董事会为中心的现代公司无法有效行使股东大会任免董事的机制,股东大会可以将这一权力让渡给监事会,以加强对董事的监督。即监事会有权任免董事,但必须向股东大会报告。(6)增加监事会设立委员会的权力,即监事会可以根据监督情况设立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聘任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但是,委员会的大多数成员应该是独立的监督者。各委员会成员也可以是临时聘用的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士,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7)延长监事会监督时间。我国上市公司设立的不规范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问题相当严重。比如洪光实业、大庆联谊等上市公司在成立时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因此有必要将公司成立后成立的监事会的监督权延伸到公司设立的全过程。如规定监事会可以在公司成立后成立专门委员会,对公司设立过程进行监督,并有义务向股东大会提交报告,说明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8)赋予公司代表权,董事长应代表上市公司,但在一定情况下,监事会也应有代表公司的权利。比如公司与董事之间的诉讼,除非股东大会有权选择另一家公司诉讼代表人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监事会可以代表公司起诉或者应诉。此外,监事会还可以委托律师、会计师代表公司,或者代表公司与董事谈判;考虑到我国台湾省的做法,也可以应小股东的请求,为公司对董事提起诉讼。
动词 (verb的缩写)完善监事的义务和责任
基于大陆法系的普遍观点,监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委任的。因此,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应当承担作为善良管理人对公司的注意义务,否则应当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外,监事当选后,应当有义务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股份不应仅限于他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机关为主管机关和公司。
当监事对公司的损害负有责任,董事也负有责任时,监事和董事是共同债务人。责任追究可以由公司基于股东会决议或者少数股东权利人的请求提起诉讼,也可以由少数股东权利人提起代表诉讼。此外,《公司法》必须完善关于监事责任和责任免除的具体规定,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