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与分离
存续分立是指企业分立后,被分立企业在不改变原企业信息的情况下仍然存在,被分立企业作为新设立的独立法人存在;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分割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75条
公司分立时,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76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与债权人在分立前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