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监管指标

1.中国银监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提高信贷管理水平,科学评价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贷款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等级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本金和利息的可能性。第三条贷款分类应实现以下目标: (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2)及时发现辛强贷款的管理情况。(三)为黄金充足性提供依据。第四条贷款分类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贷款的风险状况。(2)时效性原则。分类结果应根据借款人经营等情况的变化适时动态调整。(3)重要性原则。对影响贷款分类的许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4)谨慎性原则。对于难以准确判断并适当降低其分类级别的指导意见,至少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后三类统称为不良贷款。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充分理由怀疑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关注:虽然借款人目前在,但存在一些可能对还款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次级债存在明显的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的经营收入无法全额偿还贷款,也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失。可疑:借款人不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亏本执行。损失:在采取了一切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小部分。第六条商业银行对贷款进行分类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2)借款人的还款记录。(3)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四)贷款项目的盈利能力。(5)贷款担保。(六、七)银行的信贷管理。

二。中国银监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贷款风险分类指南

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改善信贷管理,科学评价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贷款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等级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三条贷款分类应实现以下目标:

(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二)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

(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四条贷款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

(1)真实性原则。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

(2)时效性原则。分类结果应根据借款人经营等情况的变化适时动态调整。

(3)重要性原则。对于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应根据本指引第五条中的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

(4)谨慎性原则。对于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当降低分类级别。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指引至少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统称为不良贷款。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充分理由怀疑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注意:虽然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还款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落实了保障,也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失。

可疑:借款人不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落实担保,也一定会造成重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了一切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小部分。

第六条商业银行对贷款进行分类时,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2)借款人的还款记录。

(3)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四)贷款项目的盈利能力。

(5)贷款担保。

(六)偿还贷款的法律责任。

(七)银行的信贷管理。

第七条贷款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人还款能力为核心,以借款人正常经营收入为主要还款来源,以贷款担保为次要还款来源。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包括借款人的现金流、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

客户的信用评级不能代替贷款的分类,信用评级只能作为贷款分类的参考因素。

第八条自然人贷款、小企业贷款等零售贷款主要根据贷款逾期时间长短划分风险类别。对农户和农村小微企业的贷款可以按照信用等级和担保情况进行分类。

第九条同一笔贷款不得拆分分类。

第十条下列贷款至少应划分为关注类贷款:

(1)虽未逾期本息,但借款人涉嫌以合并、重组、分立等方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

(2)借新还旧,或以其他融资方式还款。

(3)改变贷款用途。

(4)本金或利息逾期。

(5)同一借款人对本行或其他银行的部分债务已经不良。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下列贷款至少应划分为子类别:

(一)逾期(包括展期)超过一定期限的,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

(2)借款人以合并、分立等方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本金或利息逾期。

第十二条需要重组的贷款至少应归类为转贷款。

重组贷款是指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偿还,银行调整借款合同还款条款的贷款。

如果重组后的贷款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偿还贷款,至少应列为可疑。

在至少6个月的观察期内,不得提高重组贷款的分类等级。观察期结束后,应严格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对贷款进行分类。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在贷款分类中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制定和修订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政策、操作实施细则或业务操作流程。

(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操作实施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与应用。

(三)确保信贷资产分类人员具备必要的分类知识和专业素质。

(四)建立完整的信用档案,确保涉密信息的准确性、连续性和完整性。

(5)建立有效的信贷组织管理体系,形成相互监督制约的内控机制,确保贷款分类的独立性、连续性和可靠性。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应当对贷款分类制度的实施和贷款分类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每季度对所有贷款进行一次分类。

如果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或贷款偿还的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调整贷款分类。

应密切关注不良贷款,增加分析和分类的频率,并根据贷款的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逾期天数是分类的重要参考指标。商业银行应加强贷款期限管理。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对信贷资产分类的政策、程序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将结果书面报告上级行或董事会,并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检查和评估的频率不得少于每年一次。

第十七条本指引规定的贷款分类方法是贷款风险分类的最低要求。商业银行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贷款分类体系,细化分类方法,但不得低于本指引提出的标准和要求,并与本指引中的贷款风险分类方法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

商业银行制定的贷款分类体系应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

第十八条贷款以外的各类资产,包括表外项目中的直接信用替代项目,也应当按照净资产、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债务人的信用等级和担保情况分为五类,其中后三类统称为不良资产。

分类时应重点关注资产价值的安全程度,具体可参考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和要求。

第十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对贷款分类和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贷款分类数据。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在贷款分类的基础上,及时足额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并按照有关规定核销贷款损失。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按照相关信息披露规定,披露贷款分类方法、程序、结果、贷款损失准备、贷款损失核销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各类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信用社。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从事信贷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本指引建立自己的分类体系,但不得低于本指引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指引颁布实施前,有关规定与本指引相抵触的,以本指引为准。

三。贷款风险分类指南

各银监局、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现将《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七年七月三日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改善信贷管理,科学评价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贷款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等级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第三条贷款分类应实现以下目标: (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二)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第四条贷款分类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2)时效性原则。分类结果应根据借款人经营等情况的变化适时动态调整。(3)重要性原则。对于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应根据本指引第五条中的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4)谨慎性原则。对于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当降低分类级别。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指引至少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统称为不良贷款。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充分理由怀疑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注意:虽然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还款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次级:借款人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落实了保障,也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失。可疑:借款人不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落实担保,也一定会造成重大损失。损失:在采取了一切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小部分。第六条商业银行对贷款进行分类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2)借款人的还款记录。(3)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四)贷款项目的盈利能力。(5)贷款担保。(六)偿还贷款的法律责任。(七)银行的信贷管理。第七条贷款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人还款能力为核心,以借款人正常经营收入为主要还款来源,以贷款担保为次要还款来源。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包括借款人的现金流、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客户的信用评级不能代替贷款的分类,信用评级只能作为贷款分类的参考因素。第八条自然人贷款、小企业贷款等零售贷款主要根据贷款逾期时间长短划分风险类别。对农户和农村小微企业的贷款可以按照信用等级和担保情况进行分类。第九条同一笔贷款不得拆分分类。第十条下列贷款至少应列为关注类: (一)虽然本息未逾期,但借款人涉嫌以合并、重组、分立等方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2)借新还旧,或以其他融资方式还款。(3)改变贷款用途。(4)本金或利息逾期。(5)同一借款人对本行或其他银行的部分债务已经不良。(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放贷款。第十一条下列贷款至少应当划分为子类别: (一)贷款逾期(含展期后)一定期限的,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2)借款人以合并、分立等方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本金或利息逾期。第十二条需要重组的贷款至少应归类为转贷款。重组贷款是指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偿还,银行调整借款合同还款条款的贷款。如果重组后的贷款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偿还贷款,至少应列为可疑。在至少6个月的观察期内,不得提高重组贷款的分类等级。观察期结束后,应严格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对贷款进行分类。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在贷款分类中应当做到: (一)制定和修订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管理政策、操作实施细则或业务操作流程。(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操作实施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与应用。(三)确保信贷资产分类人员具备必要的分类知识和专业素质。(四)建立完整的信用档案,确保涉密信息的准确性、连续性和完整性。(5)建立有效的信贷组织管理体系,形成相互监督制约的内控机制,确保贷款分类的独立性、连续性和可靠性。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应当对贷款分类制度的实施和贷款分类结果负责。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每季度对所有贷款进行一次分类。如果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或贷款偿还的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调整贷款分类。应密切关注不良贷款,增加分析和分类的频率,并根据贷款的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第十五条逾期天数是分类的重要参考指标。商业银行应加强贷款期限管理。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对信贷资产分类的政策、程序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将结果书面报告上级行或董事会,并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检查和评估的频率不得少于每年一次。第十七条本指引规定的贷款分类方法是贷款风险分类的最低要求。商业银行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贷款分类体系,细化分类方法,但不得低于本指引提出的标准和要求,并与本指引中的贷款风险分类方法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商业银行制定的贷款分类体系应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第十八条贷款以外的各类资产,包括表外项目中的直接信用替代项目,也应当按照净资产、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债务人的信用等级和担保情况分为五类,其中后三类统称为不良资产。分类时应重点关注资产价值的安全程度,具体可参考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和要求。第十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对贷款分类和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贷款分类数据。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在贷款分类的基础上,及时足额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并按照有关规定核销贷款损失。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按照相关信息披露规定,披露贷款分类方法、程序、结果、贷款损失准备、贷款损失核销等信息。第二十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各类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信用社。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从事信贷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本指引建立自己的分类体系,但不得低于本指引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第二十四条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五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指引颁布实施前,有关规定与本指引相抵触的,以本指引为准。

4.银行的操作风险指标有哪些?

(1)风险水平

风险水平指标包括流动性风险指标、信用风险指标、市场风险指标和操作风险指标,是基于时间数据的静态指标。

1.流动性风险指标衡量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状况和波动性,包括流动性比率、核心负债比率和流动性缺口比率,按照本币总和单独计算。

流动性比率1.1是指流动资产余额与流动负债余额的比值,该比值应不低于25%,以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的总体水平。

1.2核心负债比率是核心负债与总负债的比率,不应低于60%。

1.3流动性缺口比率是90天内的表内流动性缺口与90天内到期的表内流动性资产的比率,不应低于-10%。

2.信用风险指标包括不良资产率、单一集团客户的信用集中度和总关联度。

2.1不良资产率是不良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不应高于4%。该指标为一级指标,包括不良贷款率一个二级指标;不良贷款率是不良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例,不应高于5%。

2.2单一集团客户的信用集中度最大。集团客户的信贷总额与净资本的比率不应高于15%。该指标为一级指标,包括单个客户贷款集中度的二级指标;单个客户贷款集中度为最大客户贷款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值,不应高于10%。

2.3总关联度是所有相关授信与净资本的比率,不应高于50%。

3.市场风险指标衡量商业银行因汇率和利率变动而面临的风险,包括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和利率风险敏感度。

3.1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率是累计外汇敞口头寸与净资本的比率,不应高于20%。有条件的商业银行也可以使用其他方法(如在险价值法、基点现值法)计量外汇风险。

3.2利率风险敏感度是指利率上升200个基点对银行净值的影响与资本净额的比值,该指标值将在相关政策出台后根据风险监管的实际需要另行制定。

4.操作风险指标衡量由内部程序不完善、操作人员失误或欺诈、外部事件导致的风险,表示为操作风险损失率,即操作导致的损失与前三期净利息收入加非利息收入的平均值之比。

(2)风险迁移

风险迁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风险变化的程度,表现为上期与本期资产质量变化的比值,属于动态指标。风险迁移指标包括正常贷款迁移率和不良贷款迁移率。

1.正常贷款的迁移率是正常贷款中不良贷款的金额与正常贷款的比率。正常贷款包括正常贷款和关注贷款。该指标为一级指标,包括两个二级指标:正常贷款迁移率和关注贷款迁移率。正常贷款的迁移率是正常贷款中变成后四位的金额与正常贷款的比率,关注类贷款的迁移率是关注类贷款中变成不良贷款的金额与关注类贷款的比率。

2.不良贷款迁移率包括次级贷款迁移率和可疑贷款迁移率。次级贷款的迁移率是转为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的金额与次级贷款的比率,可疑贷款的迁移率是转为损失贷款的贷款与可疑贷款的比率。

(3)风险补偿

风险补偿指标衡量商业银行补偿风险损失的能力,包括盈利能力、准备金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

1.盈利能力指标包括成本收入比、资产利润率和资本利润率。成本收入比是营业费用加折旧与营业收入的比值,不应高于45%;资产利润率为税后净利润与平均总资产的比值,不应低于0.6%;资本利润率是税后净利润与平均净资产的比值,不应低于11%。

2 .准备金充足率指标包括资产损失准备金充足率和贷款损失准备金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为一级指标,信用风险资产实际拨备与拨备之比不得低于100%;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是实际贷款拨备与要求贷款拨备之比,不应低于100%,为二级指标。

3.资本充足率指标包括核心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为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不得低于4%;资本充足率是核心资本加二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不应低于8%。

核心指标的设置本质

核心指标的设定本质上是一种量化风险的方法,同时通过持续的监控,衡量哪些做法可行,哪些不可行,从而逐步降低风险,使风险最小化。风险量化的第一阶段主要是度量和跟踪。知道如何量化数据是一项非常具有挑战性的工作。大多数欧美银行目前都在经历这样一个阶段。这些信息应该以系统的方式收集,并且必须量化。第二阶段是评估阶段。银行量化相关信息后,还需要进行测算,所以第二阶段需要大量的相关技术开发。银行可以建立内部和外部风险损失事件数据库,并从数据中拟合风险损失的分布。通过设定一个置信区间,比如95%,银行可以计算风险损失并为其分配资本。为风险配置资本的最大好处是,银行在遭受一些灾难性损失时,不会瘫痪甚至倒闭。在第三阶段,是向所有管理层提供数据,以便他们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来解决他们面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