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额度是多少?

法律制度并没有限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额度。根据公司担保的额度,有的公司需要召开董事会,董事会通过后,还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对外担保对象的资产负债率已超过70%,或公司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1.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金额是多少?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金额没有限制。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后,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单项对外担保若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5,438+00%、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须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市公司不得为非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2.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形有哪些?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单项担保;

4.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5.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6.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7.担保金额连续65,438+02个月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创业板3000万元);

3.担保方式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担保方式包括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保证合同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过审理或仲裁、债务人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前,有权拒绝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不能履行债务的;

(4)担保人书面放弃本条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额度没有限制。但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明确规定,作为上市公司,不能为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虽然担保金额没有限制,但是担保金额越大,上市公司要承担的风险就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