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传播公司章程范本有哪些(2)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宗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
第三条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青岛桥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青岛市即墨市黄河二路171号。
第三章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期限
第六条经营范围:音乐、曲艺演出(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有效期至2065 438+2003年3月65 438+05);庆典礼仪服务、企业演员形象策划。(以登记机关批准为准)
第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三年,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依法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五章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法人名称:易思帅
股东姓名:易思帅
第十条股东认缴的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申请公司登记前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
第十一条公司登记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和出资时间。(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一份。出资证明书如有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补发。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股东的出资。(三)出资证明书的编号。
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可以根据股东名册行使权利。
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六章公司的组织、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公司设立股东会。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大会以召开股东大会的方式进行。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出席。股东因事不能出席股东大会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并行使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权利。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监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项的,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公司设经理,可以设副经理。经理、副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解聘,执行董事可兼任经理。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三)制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则;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十六条公司不设监事会,仅设一名监事。监事的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八条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公司监事可以对公司的异常经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监事应当每年至少向股东大会提交一次监事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二)代表公司签署相关文件;
(三)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4)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该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股东的义务:
(一)股东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三)公司成立后,发现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的,应当由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
(四)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
(五)股东依法转让其股份;
(六)遵守公司章程;
第二十五条股权转让: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份;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股份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股权的权利。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股东依法转让其股份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对股东及其出资的记载。本次修改《公司章程》无需股东大会表决。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大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但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合并、分立或转让其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使公司存续。
股东与公司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八章公司、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为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负责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计划、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资者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由股东会决定。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不得参与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十一条公司必须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员工的职业教育和在职培训,提高员工素质。
第三十二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应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与公司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和经营中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在公司内,根据中国* * *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 * *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限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限未逾五年;
(三)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的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聘任无效。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予以解聘。
第三十七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三十八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为自己或者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相同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的委托,将与本公司的交易视为己有;
(七)擅自泄露公司秘密;
(八)其他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第三十九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财务与会计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在审计后15日内发送给全体股东。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
第四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不得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前,应当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也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由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四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四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十章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四十五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应当签署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四十六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四十七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四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有权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四十九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公司合并、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章XI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三)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解散。
第五十二条公司出现本章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情形时,可以通过修改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五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将对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体股东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五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事务;
(四)缴纳所欠税款和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五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赔偿、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将剩余财产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五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六十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企业破产法进行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股东会。本章程中术语的含义与《公司法》附则中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六十三条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签名并盖章。
第六十四条经股东大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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