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为什么没有法人资格?
合伙企业在性质上是合伙组织,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它不具有法人资格。
法人资格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资格构成,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资金。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于法人成立时产生,于法人终止时消失。”
《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必要的财产或者资金;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要合格,必须做到三个独立:财产独立、人格独立、责任独立。
合伙只有相对独立的人格。作为独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参与诉讼,享有其他权利。但是,在债务责任方面,合伙人和合伙是连带关系。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每个合伙人可以代表其他合伙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即使他们内部有债务责任比例的约定,也无法对抗外部的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