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更改员工的薪资计划需要提前通知我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
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执行规章制度和重大问题的过程中,工会或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予以公示或者告知。
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
劳动合同修改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劳动报酬和工作条件的,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劳动报酬和工作条件等标准,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没有约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没有约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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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擅自更改提成比例,员工维权诉求被批准。
四川法制网讯(李水红)近日,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员工因公司擅自降低提成比例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其应得收入的劳动争议案件,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张2010年7月在自贡某公司做业务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仅约定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按月以人民币支付张应得的工资。没有具体的工资计算标准和金额。合同履行期间,公司按照基本工资1500元+提成+奖励支付张工资。
公司下发并公布了年度销售目标和任务考核计划,规定了不同区域的销售提成比例。2015公司在未与张等员工协商的情况下降低提成比例,并按新的提成比例支付张的工资。张未能索要报酬差额,提交辞职报告后离开公司。
后张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未足额支付的提成收入。仲裁支持了张的请求。该公司拒绝向法院上诉。
自贡市沿滩区法院受理了此案。庭审中,双方发生了强烈的对立。公司认为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以及员工提成比例的变化,自主决定本单位的薪酬分配方式和薪酬水平。
属于公司在经营管理上的自主调配权。没必要和员工协商。员工认可可以继续在公司工作,不认可可以离职。现在张辞职离开公司,公司不可能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差额报酬。
张某认为提成收入是工资的一部分,公司在未与员工协商的情况下擅自降低提成比例,侵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张有权选择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和差额补偿。法院审理后认为,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工资的组成部分,是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无权单方面随意更改。确需变更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并将工资调整方案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为此,法官耐心向公司负责人宣传相关法律知识,使其认识到公司行为的违法性。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公司补足张版税收入等* * * 654.38+万元。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
四川法制网-公司擅自更改提成比例,员工维权诉求获批准。
百度百科-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