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的性质和特征

1股东大会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体现股东意志和企业最高权力机构。

2.股东会的特征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这种人数众多、成员复杂的股东大会的特点如下:

首先,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股份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一种形式,其资本正在向巨量发展,并呈现出国际化的趋势。然而,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城乡居民总体收入水平较低。即使有一部分人投身股市,也只能买到极少数的股份,成为大量的小股东,导致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更加分散。这些庞大而分散的小股东就像一盘散沙,使得公司缺乏凝聚力,难以形成集体智慧和团结协作的集体。这样就无法使股东会成为快速高效的决策机构,而公司法赋予股东会的权力太大,已经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对现代企业的需要。

第二,这些众多的股东既没有时间、精力,也没有兴趣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同时,他们也缺乏现代企业管理的知识和经验,无法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导致大部分股东都有一种“搭便车”的心态,有一种“关心公司不如关心股市”的心态。所以很多股东从来没有关心过公司的重大决策,也没有对如何经营公司提出过建议。他们只希望从股价的波动中获取暴利。可想而知,以这种“搭便车”、“关心公司不如关心股市”的心态组成的股东大会,其决策能力之低。

第三,公司法规定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只有极少数股东参加会议。参加人数极少的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决定并不代表公司的意志。事实上,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大会做出的决定并不一定科学。换句话说,股东大会上做出的决定,有时是违背市场规律和公司实际情况的。而且市场瞬息万变,股东大会上做的决定不一定能适应市场的变化。董事会能在不给公司带来损失的情况下执行股东会这些不科学的决定吗?有时甚至是一场灾难。因此,一年一度的股东大会无法适应快速变化和复杂的市场。

第四,每年一次的股东大会,让公司失去很多天赐良机。市场经济的特点是变化快、复杂,很多信息转瞬即逝。在这样一个“时间就是金钱”的信息社会,股东大会掌握着公司的权力,公司所有的重大政策都是由其制定的。事实上,股东越来越分散,不可能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对新情况做出科学决策。而董事会权限较小,对一些关系到公司发展的重要情况没有决策权,使得很多有利于公司发展的天赐良机丧失殆尽。股东大会由于自身的弱势,无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担负起公司发展的重任。它需要一个高效的组织来对快速变化的市场做出快速而敏感的决策,它的力量必须被削弱。

见c . gov . cn/datalib/2003/theory study/dl/dl-11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