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担保的对外再担保

韩国的再担保制度也是世界上比较完善的国家之一。韩国信用担保基金联合会成立于2000年8月,是根据《韩国地方信用担保基金法》成立的信用担保机构,通过联合韩国16个地方的信用担保基金,建立了全国性的担保和再担保运营机制。信用担保基金联合会是主要的再担保机构,承担了我国绝大多数的再担保业务。其资本金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16区域信用担保基金缴纳的会费;第二,政府的预算分配;三是金融机构的捐赠。韩国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必须按照每年贷款规模的0.2%向再担保机构提供无偿捐赠。

信用担保基金联合会与地方信用担保基金建立再担保关系,对全国各地信用担保基金提供的担保项目进行自动再担保,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责任分担比例为50%-60%,单笔再担保赔偿金额不超过2亿韩元(约合20万美元)。一般情况下,如果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出现贷款违约,信用担保基金将首先补偿贷款金额的85%,另外15%由贷款银行分担。信用担保基金联合会将向信用担保基金补偿贷款额的42.5%。韩国信用担保基金联合会向地方信用担保基金收取再担保费,基准费率为每年0.8%。由于地方信用担保基金向投保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每年在0.5%-2%的范围内浮动,实际再担保费率也可以浮动。1953年,日本颁布了《中小企业资金池法》,依法全额建立中小企业资金池,这是日本再担保(信用保险)制度建立的标志。中小企业资金池由政府主导,依法与52家地方信用担保协会建立再担保关系。信用担保协会与申请贷款的中小企业和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签订担保贷款协议,通过再担保信息平台自动从中小企业资金池获得担保贷款的再担保确认,有效分散了信用担保协会承担的风险。中小企业资金池和信用担保协会按比例对担保项目承担连带责任,前者占70%-80%,后者占20%-30%,从而将信用担保协会的信用放大倍数提高到30倍以上。中小企业资金池和中小企业向信用担保协会缴纳担保费,信用担保协会向中小企业资金池缴纳再担保费。其成功的最大因素是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先进的技术支持。

日本政府向中小企业财政金库注资6543.8+0356.5亿日元(约合6543.8+022亿美元),是世界上最大的政府再担保出资额。通过巨额融资援助和税收优惠政策,提高52家信用担保协会的信用等级和盈利能力,从而实现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担保项目办理过程中,程序性事务由贷款金融机构办理,日常管理由地方信用担保协会实施,风险控制由日本信用风险数据库协会(CRD)管理。在日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无反担保措施的业务占总业务的60%以上,主要是通过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风险数据信息平台为金融机构和投资者提供可靠的信息。美国的信用担保体系比较完善,很有特色。美国小企业管理局成立于1953,是一个独立的联邦机构。其主要职能是为小企业提供资金援助、管理和技术支持,它集担保和再担保为一体,为商业金融机构或非营利组织提供贷款。中国有7000家商业银行作为合作银行加入了国家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担保和再担保由政府直接操作,没有建立专门的再担保机制。

联邦政府制定了小企业担保贷款计划,明确规定了每笔资金的用途、贷款条件、担保金额和担保费、贷款利息标准以及执行机构的职责。美国小企业局将在事后对贷款银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相关年度预算经国会批准后纳入财政预算,以建立担保资金的正常补偿机制。

具体来说,信贷机构向美国小企业局申请担保,美国小企业局根据担保计划对贷款机构和借款企业申报的担保项目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为贷款机构提供担保,政府承担最终的再担保责任。贷款银行根据政府的要求分担担保贷款的风险。一般情况下,654.38美元+0万美元以内的贷款比例不低于25%。6.5438亿美元+以内的小额贷款,贷款银行的股比不得低于20%。德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运行主要依赖于银行体系。自1945德国第一家担保银行成立以来,16德国各州至少建立了一家担保银行,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担保体系,联邦和州政府制定了再担保风险分担制度。

德国贷款银行和担保银行的风险分担比例为2: 8,担保银行承担80%的贷款风险,由国家银行分担。在这80%的贷款风险中,联邦政府提供的再担保承担31.2%,州政府提供的再担保承担20.8%,担保银行只承担28%,很大程度上分散和转移了担保银行的风险。同时,再担保贷款的期限更长。

为了支持德国的创业,联邦政府的资金援助大致可以分为低息贷款和长期贷款,即通过国家银行的一系列再融资向中小企业提供低息长期贷款,并通过担保银行提供贷款担保,再担保期限相应较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