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解读资管新规:监管协调有哪些措施?

2018年4月27日,经国务院同意,《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日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意见》回答了记者提问。

1.什么是公众咨询和吸收?

经国务院批准,于2017 110 17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在征求意见过程中,金融机构、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各方给予了广泛关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对反馈意见进行了反复研究和审慎决策,充分吸收了科学合理的意见,并结合市场影响评估结果,对相关条款进行了如下修改和完善。

在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方面,《意见》明确了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核心要素,提出了期限匹配、额度管理等监管措施,引导商业银行有序降低非标存量规模。

关于产品净值化管理,《意见》要求资产管理(以下简称资管)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明确刚性兑付的认定和处罚标准,鼓励以市值计量投入的金融资产,考虑到部分资产尚不具备以市值计量的条件,兼顾市场需求,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

在消除多层嵌套方面,《意见》统一了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的监管标准,要求监管部门对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平等准入,促进资产管理产品获得平等主体地位,从根源上消除多层嵌套的动因。同时嵌套层次限定为一层,禁止开展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

在统一杠杆水平方面,《意见》充分考虑了市场需求和承受能力,根据不同产品的风险水平设定不同的债务杠杆,并参照行业监管标准对允许分级的产品设定不同的分级比例。

在设置合理过渡期方面,经过深入测算和评估,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意见》将过渡期延长至2020年底,给予金融机构充分的调整和转型时间。对过渡期结束后未到期的非标存量资产也将做出适当安排,引导金融机构回归资产负债表,确保市场稳定。

2.《意见》制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攀升。到2017年末,不考虑交叉持股因素,总规模已经达到1000亿元。其中,银行表外理财产品余额22.2万亿元,信托公司受托资金信托余额21.9万亿元,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余额分别为11.6万亿元、11.65438。与此同时,互联网公司、各类投资咨询公司等非金融机构在资产管理业务上也非常活跃。

资产管理业务在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提升金融机构盈利能力、优化社会融资结构、支持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同类资产管理业务监管规则和标准不一致,监管套利活动频繁,部分产品多层嵌套,风险底数不清。资金池模式蕴含流动性风险,部分产品成为征信通道,刚性兑付普遍,形成正规金融体系外监管不足的影子银行,一定程度上干扰宏观调控,增加社会融资成本,影响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效率,加剧风险的跨行业、跨市场传导。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坚持问题导向,从弥补监管短板、提高监管有效性入手,根据各行业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发展和监管实践,制定本意见。

3.《意见》的总体思路和原则是什么?

《意见》的总体思路是,根据资产管理产品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对同类资产管理业务做出一致规定,实施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限度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为资产管理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意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降低存量风险,防范增量风险。二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要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的功能,有效服务实体经济的投融资需求,又要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从现实流失到现实,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跨行业、跨市场、跨地区的风险。三是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各类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第四,坚持有针对性的问题导向,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晰、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同时坚持金融创新的利弊,一分为二,留有发展空间。五是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把防范风险和有序调控结合起来,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设定合理过渡期,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4.《意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包含哪些机构的哪些产品?

《意见》主要适用于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即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的委托,对受托投资者的财产进行投资管理。金融机构对客户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客户承担投资风险,获取利润。金融机构可以收取合理的绩效奖励,但必须包含在管理费中,与产品一一对应。资产管理产品包括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基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按照金融管理部门颁布的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和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的规则发行的养老金产品,不适用本意见。

针对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乱象,《意见》也按照“未经批准不得从事金融业务,金融业务必须接受金融监管”的理念,明确提出非金融机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私募投资基金的发行和销售。私募投资基金适用有关私募投资基金的专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动词 (verb的缩写)《意见》对资产管理产品分类的依据和目的是什么?不同类型产品的监管主要有哪些区别?

资产管理产品分类和对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监管规则是《意见》的基础。《意见》从两个维度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分类。一、从资金来源上,按照募集资金的方式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两大类。公募面向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较弱的公众发行,风险外溢性强,在投资范围上监管要求比私募严格。主要投资于标准化债权资产和上市股票,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私募产品面向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发行。监管要求相对宽松,更尊重市场主体的自主权。可以投资于债权资产、上市或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和受(收)益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资产。第二,从资金运用端来看,根据投资性质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和金融衍生产品、混合类产品四大类。根据投资风险越高,分级杠杆限制越严格的原则,设置不同的分级比例限制,各类产品的信息披露侧重点也有所不同。

从上述两个维度对产品进行分类的目的是:一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加强功能监管。实践中,不同行业的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根据机构类型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为监管套利创造了空间。因此,有必要根据业务功能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分类,对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监管标准。二是贯彻“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的理念:一方面,公募和私募分别对应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种不同类型的投资群体,体现不同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另一方面,可以根据投资性质将资产管理产品分为不同类型,以区分产品的风险等级,同时要求在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时明确标明产品类型,可以避免“挂羊头卖狗肉”,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6.《意见》从哪些方面强化了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资质要求和管理责任?

资产管理业务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金融服务。为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必须符合一定的资质要求,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一是金融机构应建立与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二是金融机构应当完善资产管理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遵守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三是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意见》规定的从业人员,依法采取处罚措施,直至取消从业资格。

7.标准化债权资产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意见》如何规范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意见》明确,标准化债权资产应当具备以下特征:平等差异化、可交易、信息披露充分、集中登记、独立托管、定价公平、流动性机制完善、在国务院批准的交易市场交易等。具体认定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标准化债权资产以外的债权资产为非标。

非标具有期限、流动性、信用转换功能,透明度低、流动性弱,规避了宏观调控政策、资本约束等监管要求,部分投向禁区,影子银行特征明显。为此,《意见》规定,资产管理产品非标投资应当符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关于额度管理和流动性管理的监管标准,严格匹配期限。制定上述规范的目的是防止资产管理业务成为变相的信贷业务,防控影子银行风险,缩短融资链条,降低融资成本,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在规范非标投资的同时,为了更好地满足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需要大力发展直接融资,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

8.《意见》如何防范资产管理产品的流动性风险?如何规范金融机构的资金池运作?

在资产管理过程中,部分金融机构通过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单独定价等方式运作募集资金资金池。在这种运作模式下,多个资管产品对应多个资产,每个产品的收益无法从哪个资产中识别出来,风险难以衡量。同时,将募集的短期资金投入长期债权或股权项目,增加了资管产品的流动性风险。一旦后续资金难以筹集,就容易出现流动性紧张。

《意见》在禁止资金池业务、强调资管产品分开管理、单独建账核算的基础上,要求金融机构加强产品长期管理,规定封闭式资管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以纠正资管产品短期化倾向,有效降低和消除资金来源和使用人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此外,《意见》明确禁止部分机构通过为单个融资项目设立多个资产管理产品,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量限制。为防止同一资产的风险向多个产品扩散,《意见》要求,同一金融机构发行多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总资本规模不得超过300亿元。超过这个规模的,必须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9.《意见》中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准备金计提或资本计量要求与现有各类机构的相关标准有何关系?如何将两者联系起来?

资产管理业务属于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承担。但为应对操作风险或其他意外风险,仍需建立一定的风险补偿机制,提取相应的风险准备金,或在计量资本时考虑相关风险因素。目前,不同行业对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准备金计提或资本计量有不同要求:银行实施资本监管,根据理财业务收入计量一定比例的操作风险资本;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公募基金、基金子公司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部分保险资产管理计划按照管理费收入计提风险准备金,但比例不同;信托公司按照税后利润的5%计提信托补偿金。

综合考虑当前要求,《意见》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65,438+0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量操作风险资本或者相应的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65438+产品余额的0%时,可以不提取。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违反资产管理产品协议、操作失误或技术故障给资产管理产品或投资者造成的损失。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向金融管理部门报告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目前不适用风险准备金计提或资本计量的金融机构,如信托公司,《意见》并未在此基础上要求重复计提,而是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意见》的标准在具体规则中进行规范。

X.为什么要打破资管产品的刚性兑付?如何实施产品净值管理?

刚性兑付背离了资产管理产品“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抬高了无风险收益率水平,干扰了资金价格,不仅影响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也削弱了市场纪律,导致部分投资者铤而走险、投机倒把,金融机构不履行职责,道德风险严重。打破刚性兑付已经成为社会意识,因此《意见》做出了一系列细化安排。首先,在界定资产管理业务时,要求金融机构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支付困难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兑付产品。第二,引导金融机构改变预期收益率模式,加强产品净值管理,明确核算原则。三是明确提出刚性兑付的认定,包括违反净值确定原则保本保收益、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保本保收益、募集资金自行支付或委托其他机构补偿等。第四,分类处罚。存款类金融机构刚性兑付的,应当足额缴纳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费,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罚。此外,加强了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责任和报告要求。

实践中,部分资产管理产品采用预期收益率模型,过度使用摊余成本法计量投资的金融资产。基础资产的风险不能及时反映在产品价值的变动上,投资者也不清楚自己承担的风险,从而缺乏自己承担风险的意识。而金融机构将投资收益超出预期收益的部分转化为管理费或直接并入中间业务收入,而不是给投资者,很难要求投资者自担风险。为推动预期收益型产品向净值型产品转变,使投资者在明确风险、享受收益的基础上承担自己的风险,《意见》强调金融机构绩效奖励应当纳入管理费用并与产品一一对应,要求金融机构加强净值型产品管理,由托管机构和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同时明确具体核算原则。首先,要求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同时,允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部分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一是产品封闭运行,为收取合同现金流而持有并到期的投资性金融资产;二是产品封闭运作,所投资的金融资产暂时不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无法通过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XI。如何规范资管产品的杠杆水平?

为了维持债券、股票等金融市场的平稳运行,抑制资产价格泡沫,应该控制资产管理产品的杠杆水平。资管产品的杠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债务杠杆,即产品募集后,金融机构通过借款、质押回购等债务行为增加投资杠杆;一种是分类杠杆,即金融机构将产品分为优先级和劣后级份额,优先级投资者向劣后级投资者提供融资杠杆。在债务杠杆方面,《意见》对开放式公募、封闭式公募、分级私募等私募资管产品分别设定了140%、200%、140%、200%的负债率上限(总资产/净资产),禁止金融机构以受托管理的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在分级产品方面,《意见》禁止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共享分级。在可分级的封闭式私募产品中,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不得超过3: 1,权益类产品不得超过1,商品类、金融衍生品类、混合类产品不得超过2: 1。

十二、如何消除多层嵌套,限制通道业务?

资管产品的多层嵌套,不仅增加了产品的复杂性,导致底层资产不清晰,还拉长了资金链,抬高了社会融资成本。大量分级产品的嵌入也导致杠杆倍增,加剧市场波动。为从根本上遏制多层嵌套的动机,《意见》明确资产管理产品在开户、产权登记、法律诉讼等方面享有平等地位。,并要求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平等准入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同时规范嵌套层级,允许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另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产品不得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产品,禁止开展通道业务,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考虑到实际情况,投资能力不足的金融机构仍可委托其他机构投资,但不应免除其责任。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必须是金融机构,受托人不得再次委托。

十三。《意见》对智能投顾业务做了哪些规范?主要有哪些考虑?

金融科技的发展正在深刻改变金融业的服务模式,尤其是在资产管理领域。近年来,智能投资顾问在美国市场迅速崛起,在中国发展迅速。目前已有数十家机构推出此项业务。而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等业务,由于客户多为长尾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较低。如果投资者管理不当,风险提示不到位,很容易引发不稳定事件。而且算法同质化可能导致顺周期高频交易,加剧市场波动。算法的“黑箱属性”也可能使其成为逃避监管的工具,技术局限、网络安全等风险不容忽视。为此,《意见》从前瞻性的角度,区分了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咨询和资产管理业务的两种情形,分别予以规范。一方面,取得投资顾问资格的机构在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业务,非金融机构不得借助智能投资顾问超范围经营或变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夸大宣传或误导投资者。他们要上报模型的主要参数和资产配置的主要逻辑,明确交易流程,加强痕迹管理,避免算法同质化。当算法模型存在缺陷或信息系统异常导致羊群效应时,应强制进行人工干预。

14.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理念是什么?监管协调包括哪些措施?

针对分业监管下标准差异带来的套利空间弊端,需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加强监管协调,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实施功能监管,规范资产管理业务。《意见》提出,由人民银行负责资产管理业务的宏观审慎管理,按照产品类型而非机构类型进行统一标准监管,对同类产品适用相同的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消除套利空间。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资产管理业务的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中加强职能监管。人民银行率先建立了统一的资产管理产品报告系统和信息系统,对产品销售、投资、赎回等各个环节进行实时、全面、动态监控,为穿透式监管奠定了坚实基础。继续加强监管协调,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将在《意见》框架内研究制定配套规则,配套规则之间要相互衔接,避免出现新的监管套利和不正当竞争。

15.非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什么要求?

目前,除了金融机构,互联网公司、各类投资咨询公司等非金融机构也非常活跃资产管理业务。由于缺乏市场准入和持续监管,产品拆分、误导宣传、资金挪用等问题较为突出,甚至演变为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发行证券,扰乱金融秩序,威胁社会稳定。为规范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意见》明确提出,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私募投资基金的发行和销售,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项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意见》。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销资产管理产品。针对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特别是利用互联网平台拆分销售有投资门槛的投资标的、通过增信措施掩盖产品风险、设立产品二级交易市场等情况,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规范清理。对违法违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非金融机构,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承诺或进行刚性兑付的,依法从重处罚。

十六。《意见》过渡期如何设置?如何实施“新老划断”?

为确保平稳过渡,《意见》充分考虑现有资产管理产品的期限、市场规模以及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和规模,兼顾增量资产管理产品的合理发行,提出按照“新老划断”的原则设定过渡期。过渡期设定为“自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比征求意见稿多了一年半,给了金融机构更充分的时间进行整改和转型。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应当符合《意见》的规定;为延续现有产品投资的未到期资产,保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可以发行老产品进行对接,但应严格控制在现有产品整体规模内,有序压缩,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悬崖效应。金融机构还需要制定过渡期整改方案,明确时间进度,并提交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监管,同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的监管激励。过渡期结束后,将按照《意见》对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全面规范(尚未设立保理公司、不能满足第三方独立托管要求的除外),金融机构不得发行或存在违反《意见》的资产管理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