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制度的股权结构设计是怎样的?
员工+顾问15%,投资人15%,合伙人70%。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GP,投资人或股东为LP。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以有限合伙企业为持股平台,购买目标公司股份。目标公司的股东结构形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平台(有限合伙)和其他股东。
在上述股权结构中,实际控制人作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享有一定比例的表决权;实际控制人作为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有限合伙,即有限合伙对标的公司的表决权也由实际控制人GP控制。
双层股权结构的利弊;
主要优势:保证创始人和管理层的绝对控制权。创始人和管理层对公司的控制越牢固,就越有可能激发雄心,实施百年大计。确保创始人和管理层的决策不会受到其他股东(尤其是一些短视的投资者)的干涉。
主要缺点:它违背了传统的公司治理原则。一股一票的初衷是股东可以投票反对创始人和管理层的决定。然而,双层股权结构的出现打破了这一模式,引发了许多法律问题,尤其是对上市公司而言。投票权垄断带来的壕沟效应使得内部股东的控制权越大,越有可能采取牺牲外部股东利益的公司策略。
参考以上内容?百度百科-所有权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