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一定要政府批准吗?
根据合同,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万元,双方各出资50%。合资公司成立后,双方按期缴纳出资额。在合资企业经营过程中,由A公司委派的总经理负责合资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B公司事实上已完全被排除在合资企业的管理之外。针对这种情况,B公司多次提出提前终止合资合同,解散合资公司并进行清算,但均因A公司不同意而未果。B公司提出通过转让其在合资企业中的股权退出合资企业。经多次协商,合资公司董事会作出同意外方转让股权的决议,合资双方就股权转让达成协议,同意将B公司在合资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A公司..后来因为A公司拒绝支付股权转让费,B公司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全额支付股权转让费,并赔偿B公司损失。仲裁庭经调查认定,B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未报合资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转让行为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因此,仲裁庭作出裁决,驳回了B公司的仲裁请求..【解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中外合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满足哪些条件。中外合资企业是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成立的。外国个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与中国个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经营、管理,享受收益、承担风险。合资企业是中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和法人。合营各方可根据自己的需要转让其在合营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这些股权可转让给合营企业的其他各方或合营企业以外的第三方。合营企业转让其股权必须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该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必须征得合营他方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当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合营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企业向第三方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优于合营他方的条件。”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的合营者要转让其在合资企业中的股权,应符合以下条件:(1)其转让行为应取得其他合营者的同意。(2)其转让须报原批准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合营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三)合营企业向合营企业以外的第三方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优于向合营他方转让股权的条件。缺少上述任何一个条件,都会导致股权转让无效。本案中,乙公司转让其在合营企业中的股权虽经合营企业的另一方即甲公司同意,但因未办理批准和变更登记手续,该转让无效,使乙公司的预期目的落空..另外,B公司将其在合资企业中的股份全部让给A公司后,该企业不仅失去了外商投资企业的地位,也失去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地位。因为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两个以上股东,除非是国有独资公司。